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2)

  【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企业提高防范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输入风险意识的通知 (京商外运字〔2020〕32号)


  《通知》要求相关企业①要主动规避从疫情严重地区进口冷链食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进口食品各项替代方案;②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建立完善防范新冠病毒输入风险预警报告机制。


  【2020年10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北京市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的通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北京冷链”如实上传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来源、流向等追溯数据,实行“首站赋码”管理,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应在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产品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加贴“北京冷链”电子追溯码。广大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上海:


  【2020年8月7日】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食用农产品专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进口冷链食品加工经营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规范》规定①冷链食品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测温点和临时隔离点、加强人员健康管理、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②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必须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证一报告”;禽肉产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畜禽肉类食品还应当查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③应当将采购、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等相关追溯信息,按要求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④严格落实贮存运输环境清洁消毒,认真做好分割、分装加工过程洗消工作,做好冷链食品销售过程的防控等。


  【2020年8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通知 (沪市监食协20200386号)


  《通知》要求①以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场所,以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为重点品种,加强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②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③做好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其中进口的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必须具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证一报告”;④应将采购、销售的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信息和凭证上传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并可以从“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打印追溯单,随货同行。


  广东:


  【2020年8月16日】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加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①经营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的超市(含超市配送仓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食品安全和检验检疫工作;②接触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环境和产品的员工,必须佩戴手套、口罩等进行操作。


  四川:


  【2020年11月5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市监发〔2020〕83号)


  《通知》要求对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登记或备案管理,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实行信息化追溯,并发布了《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


  陕西:


 文章标题: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2)

内容摘要:【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企业提高防范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输入风险意识的通知 (京商外运字〔2020〕32号) 《通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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