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电商企业“6.18”年中促销活动进行行政指导(2)

  重点检查以下三点:一是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二是检查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是否明确了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从技术上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

 

  7.区分标记自营业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重点检查以下三点:一是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二是检查平台内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列表页面和信息详情页面是否均标记了“自营”标识;三是检查在同一平台内“自营”标识的样式、位置和显著程度是否一致。

 

  8.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重点检查以下三点:一是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了信用评价制度;二是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公示了信用评价规则;三是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为消费者提供了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消保处要求企业应做到:一、积极承担首问责任,严格落实赔偿先付制度。充分发挥平台的数据和技术优势,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内部规范,主动发现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不良商户、扶持诚信商户。促销活动期间要主动公示集中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明示、规范订(定)金和优惠券的使用方法;不得先涨价再打折;不得虚构交易、利用虚假的成交量和成交额误导消费者;严格遵守“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积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预案,促销活动前要做好消费风险提示,增强履约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质量控制;针对取消订单、虚假广告、商品质量、物流延迟等多发频发问题,要做好预判,保证商品库存供应,严把商品质量关;在联合促销中,加强技术支持,完善内部审核管理机制,降低促销活动程序漏洞和人为操作失误的发生概率;对于突发性、群体性消费维权事件,要及时反应、积极应对、快速处理,明确解决措施,妥善化解矛盾。

 

  三、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强化售后服务团队建设。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拓展、畅通自接投诉渠道,明示售后服务流程,反思、对标往年同期投诉数据,纠错补缺,提前防控。业务持续发展和新兴行业的企业及平台,售后服务团队建设要与企业发展保持同步,在订单量激增的同时,加强售后服务机制建设,增加客服数量,提升一线客服人员纠纷处置的应对能力和权限,缩短客诉响应时间,畅通信息回溯反馈通道,把更多矛盾解决在源头,把更多纠纷化解在萌芽,防止事态升级、风险蔓延。

 

  产品处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管理,健全完善产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产品质量检查,要自觉履行并督促商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制止消费侵权行为,促进网络交易产品质量的提升。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根据本平台经营特点,建立问题产品处置制度,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及平台自检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及时有效处置,控制风险,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抽检结果等信息及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对不合格商品质量案件办理需要平台配合的,平台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食品流通处要求企业:要杜绝以下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