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产品标准标识错误食品案,两个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了不同的处罚决定,你怎么看?(2)

  而B 地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 本局认为, 产品标准SB/T 10167—1993已于2017年12月31日废止,2018年5月1日后生产的红茶产品应适用新的产品标准GB/T 13738.2—2017, 当事人于2019年1月2日和2019年6月2日生产销售的祁门红茶属于工夫红茶类产品,应执行GB/T 13728.2—2017, 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批次的祁门红茶的外包装标签上仍使用SB/T10167—1993,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很显然,这样的表述是错把GB/T 13738.2—2017当作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去执行,进而认为企业没有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产品标签、说明书虚假,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错误地对生产企业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此,笔者认为,该案定性为标签瑕疵较为妥当,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即可。


  启示


  笔者认为,基层执法部门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促进食品安全案件办案能力提升:一是落实监管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注意收集证据,挖出案件表象后隐藏的真实情况,对行为人行为给予准确定性,切实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防止畸重畸轻,经得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考验。二是落实法制审核责任。法制审核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对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标准严把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和自由裁量合理关,切实起到执法监督作用。三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2018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考察市场监管总局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提出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今年4月17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提“六保”的概念。我们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要深入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按照规定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加强行政指导,切实做到抓“六保”促“六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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