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7月8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27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了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肉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饮料8大类食品52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1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焦东超市销售的标称焦作市安庆珍佳经贸有限公司委托焦作市解放区影视路永顺香油加工厂生产的1批次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不合格;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豫商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郑州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咸蛋黄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汝南县豫华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正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卤鸡腿(鸡腿),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超标。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增效剂,对食品的香味改善和增强具有显著效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使用乙基麦芽酚。
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亚硝酸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以亚硝酸钠最为常见,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含氮无机化合物。亚硝酸盐是一种护色剂、防腐剂,一般用于发色作用,使肉制品呈现诱人的鲜红色,提高产品的商品性,此外还有抗氧化和防腐等功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酱卤肉制品类中亚硝酸盐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
3批次餐饮具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均为餐饮具,分别为许昌魏都向往小日子火锅使用的1批次碟子,濮阳县建新路羽华五广麻辣烫使用的1批次碟子,许昌市魏都区乔味串串香饮食店使用的1批次杯子,大肠菌群不合格。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大肠菌群超标的食品餐饮具可能导致食物被污染。造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清洗、消毒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受到污染等。
2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
2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分别为临颍县青田联华购物广场销售的1批次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不合格;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购物广场销售的1批次豇豆,甲基异柳磷超标。
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均是植物生长调节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明确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
甲基异柳磷是一种土壤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较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广谱、残效期长,是防治地下害虫的优良药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基异柳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
2批次酒类检出酒精度不合格
2批次酒类检出酒精度不合格,分别为中牟县姚家镇慧玲烟酒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古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蓝青花酒,中牟县姚家镇慧玲烟酒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古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封坛原浆酒。
酒精度是酒类的一个理化指标。酒精度不达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控制酒精度的高低,或是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没做好完善的出厂检验,又或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也可能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故意标高酒精度,以提高销售价格。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郑州、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鹿邑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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