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加强监管,又要优化营商环境,路磊从基本的理念平台的建设和体系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推行包容审慎的规制的方式。近些年食品服务行业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发展较快,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建立更加细致、包容、审慎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方式,要允许企业大胆探索、承认企业行业在推进新业态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同时监管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二是构建统一联动的监管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统一联动的监管信息平台,一方面有利于破解当前平台审核的困境、提升平台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优化监管资源,实现食品安全跨区域、多部门联动性精准监管,为“智慧监管”打通数据共享和信息联动通路。三是构建高效融合、协同发展的监管服务支撑体系。针对食品新业态虚拟性和混合性的特点,建议要加快构建网络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法制化进程,以立法形式规范网络餐饮链条中每个环节的责任义务,构建起联动的专业监管服务体系,推动食品新业态、新技术、新的信息技术和监管服务的有机衔接,为网络餐饮新业态健康发展打造良好的生态体系和发展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
网络餐饮监管应针对实际风险实施监管
丁晓东表示,在网络餐饮领域有两类重要的法律,一类是食品的法律,包括《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类是和网络相关的一些法律,比如《电子商务法》和网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丁晓东谈道:“市场监管涉及到国家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争议很久的问题。支持市场派强调由市场进行监管,根据市场自身的信号体制实施监管。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来说,支持市场派更多的是进行备案和许可,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而不是事前的监管。”
由于食品行业在司法领域的特殊性,问题非常复杂,丁晓东举例道:“在职业索赔人司法解释上,对于一般性产品惩罚性的赔偿,对于食品行业法院态度不一样。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它也有一个摇摆,在食品行业相对来说比较包容,这就说明了它的立场,它觉得食品行业问题更严重,让这些职业索赔人有一些生存空间,但是在个案里面,其实每个法官的判决非常微妙,并不是一刀切的。”餐饮行业的地区性,以及网络的特殊效应,让网络餐饮的风险控制愈加复杂。食品安全的概念本身是工业社会的产品,是基于风险,基于现代工业流程来进行的,所以,食品行业的监管要从农业到工业社会,从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涉及的方面较多,这也是食品行业监管的难点。
因此,丁晓东认为,要坚持风险监管思路。针对实际风险实施监管,而不是受新闻舆论等的影响,应通过与新闻媒体沟通,从而引导舆论,而不是被新闻舆论牵着走。另外,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共治,在食品监管上提前布局,信息沟通共享,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在食品餐饮行业的安全。
北京市食药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王伯潇:
建议加强网络电商平台运营者自查意识
王伯潇从三个方面谈了小餐饮网络经营准入立法难点和对策建议。首先,不管是小餐饮经营者,还是网络餐饮经营者,餐饮市场准入都是作为传统商事主体存在,并不因为经营领域和经营特点的创新性,导致商事主体的本体性发生什么根本性的变化。而对于商事主体的商事准入而言,登记设立的原则包括实质审核、形式审核、虚化审核三类原则,从目前各地实验的状况来看,随着政府改革的基本大势,国务院“放管服”的基本要求,对于许可的相应标准和要求正在逐步放宽。
其次,现行许可制度有两个核心点:关于审核材料证明文件的投递和现场核查。国家层面许可证明材料的规定相对较宽,在地方性的有关规定中,根据不同领域的食品行业,已经进行类别化的详细规定。关于核查问题,容易出现核查不到位或核查过严的情况,尺度非常难把握。王伯潇认为,“这本身并不是政策制定的问题,可能更多是政策落地的问题。”
再次,关于微商如何纳入正常制度监管范围。微商作为网络经营的参与者,执法力度上通过相应的平台自查、封存,具体惩戒措施很难落实到位。随着新型社交媒体的不断出现,给微商监管带来新的困难。王伯潇建议加强关于网络电商、网络平台、自媒体平台,甚至是关于软件生产者,软件相应依托平台运营者的《食品安全法》自查意识、系统纠错意识、风险监测自救机制,可在全行业进行重新的铺设,这是新时代特别需要考虑的。
饿了么公共事务副总裁庄雁斌:
积极履行网络订餐平台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