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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涉中辉国际、融通天下等

2023-11-02 18:20:46来源:中国新闻网-中新经纬

文章导读
中新经纬10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24日发布7起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最高检称,案例涉及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结合办案揭露常见金融投资诈骗手段,旨在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金融投资骗局的意识和能力,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一、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起,郑某伙同周某坤等人搭建“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仿照正规基金平台,设置了...

  中新经纬10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24日发布7起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最高检称,案例涉及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结合办案揭露常见金融投资诈骗手段,旨在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金融投资骗局的意识和能力,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一、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起,郑某伙同周某坤等人搭建“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仿照正规基金平台,设置了基金产品买卖、支付提现、客服投诉等全部功能,但平台实际上不能进行任何基金投资活动,郑某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基金指数涨跌操控投资人盈亏。郑某招募大量代理商、业务员,使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以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为名吸引投资者。业务员冒充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等身份,融易新媒体消息,骗取遭害人信任后,将“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推荐给遭害人。上述平台为吸引遭害人投资,向遭害人发送虚假投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回报丰厚假象,诱骗遭害人注册、充值、交易,最终以收取高额手续费、控制期货类基金指数涨跌等方式骗取遭害人投资款。遭害人投资款均转入郑某实际控制账户,并未进行任何真实的基金投资活动。郑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1.2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机关以郑某、周某坤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审查“德金国际”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在第四方支付公司开设的支付账户的交易记录,认定郑某等除利用该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外,还利用“中辉国际”“鑫利国际”“拉菲国际”“海蒂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追加认定诈骗金额5000余万元,最终认定诈骗金额共计1.2亿余元。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郑某等33人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诈骗平台绑定的支付账户交易记录,进一步锁定参与虚假基金交易平台诈骗活动的各级代理商50余名,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后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38人并移送起诉。其中,4人在郑某等人诈骗案中追加起诉,31人由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陆续提起公诉,3人仍在审查起诉阶段。

  【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周某坤等37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遭告人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遭告人周某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其余35名遭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4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陆续提起公诉的31名遭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各遭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遭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均维持有罪判决。

  二、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曹某、蒋某龙共谋利用“融通天下”等虚假外汇投资平台中虚拟的“炒外汇”功能吸引投资者,再通过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控制涨跌,骗取遭害人钱款。蒋某龙以北京华鑫众德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业务员,经“话术”培训后,指使部分业务员假扮“白富美”、成功投资者等身份,谎称在“融通天下”投资平台上炒外汇很容易赚钱,吹嘘平台内有专业老师指导投资并有内部消息,并通过微信聊天、群发炒外汇挣钱的截图等方式取得遭害人信任,引诱遭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注册投资;其他业务员则在平台内假冒“投资老师”“专业经理”指导遭害人投资。遭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购买外汇后,曹某、蒋某龙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控制涨跌,通过让遭害人前期少量盈利吸引更大量投资,再针对遭害人购买外汇情况进行反向操作,造成投资款全部或大部分亏损,实际投资款均通过平台直接进入曹某控制账户。曹某、蒋某龙等骗取遭害人钱款共计62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立案调查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调查,会同公安机关研判调查方向。针对本案犯罪活动主要通过网络进行的特点,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提取电子数据,并由检察技术人员对电子数据及相关鉴定意见进行辅助审查,准确认定诈骗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曹某等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蒋某龙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进行营销宣传,误导投资人认为投资款用于外汇交易,实际通过直接操控后台涨跌并反向操作的方式骗取投资人投资款,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曹某、蒋某龙等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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