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情形是经营者恶意欺诈,故意在其准备关门歇业前搞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预付资金之后便跑路失联。另一种情形是经营者收到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但未通知尚有余额未消费的消费者便卷款跑路。这两种情形下尽管经营者的主观恶意程度有所不同,但都会导致消费者损失惨重却难以追回。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维权成本大。通常而言,消费者往往是在消费数次后因不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才要求退还预付余额,但维权成本常高于预付余额,特别是在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权的情况下。
证据不足。实践中,消费者往往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从而导致其维权证据不够充分。由于很多预付式消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订立,消费者往往难以就自己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而自己的消费记录等证据又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因此即便提起诉讼,其胜诉的难度也比较大。
相关法治保障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预付式消费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导致法院判决结果差异较大,难以实现同案同判。
预付式消费问题多发四大原因
立法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规范预付式消费的法律依据仅有《消法》第五十三条,部门规章仅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其余均为地方性规定。虽然《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履约义务和民事责任,但未规定行政处罚措施。另外,该法并未就预收款的管理与使用、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的究竟要求作出规定。尽管2012年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201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消法》的不足,但因其立法位阶较低而影响其适用效果。至于各地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则仅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发挥作用。
行政监管不够有效
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部分行业或领域中的预付式消费无人监管、有些行业或领域的预付式消费则存在多头监管的混乱现象。另外,由于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作为执法依据,导致对预付式消费问题进行行政监管的部门仅限于有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的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职能部门,且其监管范围受自身职责限制,其他领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则缺乏相应的行政监管主体。地方出台的一些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定不尽相同,导致各地监管主体、职责、监管措施等不尽相同。即使在有相关规定作为执法依据的行业或领域,也存在对预付式消费监管不足的现象,特别是预付式消费纠纷多发的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反映出这些领域的行政监管尚未形成有效震慑。
司法保护存在不足
我国对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保护的司法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未能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处理机制。虽然绝大多数预付式消费纠纷为小额诉讼,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情况来看,有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需要经过两审才能处理完毕,需要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经过较为复杂的审理程序,而这些程序中投入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成本,往往会让消费者认为付出太多而回报太少,有时甚至会觉得“得不偿失”。二是在处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掌握违约或违法经营者的相关证据,但因缺乏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常态联动机制,司法机关很少将经营者的违法违约信息提供给行政监管机关,就改进行政监管提出司法建议。
社会共治有待加强
社会共治通常包括政府部门、消协组织或相关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力量的一致努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社会共治亟待加强。我国消协组织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发起公益诉讼或集体诉讼的数量较少,其与同样承担公益诉讼职能的检察机关的互相配合支持尚未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治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作用,一些经营者在利益至上的理念下,摒弃了诚信公平、合法经营的基本准则,而消费者的法律知识、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还不足以从容应对经营者的各种违约或侵权行为。因此,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社会共治依然任重道远。
中消协呼吁完善立法
针对预付式消费现存的问题,中消协提出四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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