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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持牌经营

2020-12-15 15:05:30来源: 蓝鲸财经

文章导读
银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持牌经营...

  原标题:《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持牌经营,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产品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答记者问,意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当前,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在此前提下,银保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与发布,《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内容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需同时满足: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同时,针对渠道融合,《办法》明确了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

  另外,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

  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相关要求: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对于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提出,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针对于自营网络平台,银保监会也进行了明确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此外,银保监会还规范了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在加强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同时,也要注意不可“管死”,针对于如何对互联网保险创新进行保护,银保监会总结提出,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一是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二是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三是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四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五是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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