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租住同一小区溜进前雇主家盗窃

原标题:租住同一小区 溜进前雇主家盗窃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万承源)今年50岁的孙某经人介绍到李女士家当保姆,一干就是10年。让李女士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孙某在当保姆期间和离职后,对自己家里的名牌包等奢侈品进行了“蚂蚁搬家”式的盗窃,再由儿子卖出。

  因为手脚麻利,李女士一直对孙某很信任。直到2015年底,李女士陆续发现有物品丢失,而且自己的衣服被穿过。在追问下,家里的保姆承认了偷穿衣服的事实,于是李女士解雇了孙某。可令她没想到的是,孙某居然私自留下了车库的钥匙,并在被解雇后,依然租住在李女士家所在的小区,乘机溜进来实施盗窃。直到李女士发现有多个名牌包不翼而飞,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即报警。

  据被告人孙某陈述,李女士家境殷实,平时也是在国外的时间居多。起初行窃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后来胆子越来越大,就直接偷衣服、首饰和表等,然后交给儿子变卖。

  孙某的儿子陈某还不到30岁,起初就是把这些奢侈品放到网上卖,后来将赃物转到一家专门的奢侈品调剂中心变现。经查明,自2012年左右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窃得万宝龙圆珠笔1支、卡地亚圆珠笔1支、褐色爱马仕包1只、LV包1只、香奈儿连衣裙1套、蓝色香奈儿包1只、黑色香奈儿包1只、香奈儿鞋子1双、棕色GUCCI手提包1只及其他品牌的皮包等物品。上述物品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9500元。而被告人陈某在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明知前述物品是其母亲盗窃的赃物,仍代为窝藏、销售。窝藏、销售已有实物鉴定价值的物品共计42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部分系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多次窝藏、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虎丘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