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7月21日,天津市北辰区市监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据通报,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DC22120113115231999、DC22120113115232000),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06-07)。被抽样单位:天津厚天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该批次韭菜经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2mg/kg,0.95mg/kg)。
产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2-06-07)。被抽样单位:天津厚天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该批次芹菜经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05mg/kg,融易新媒体,0.10mg/kg)。
二、监管部门的侦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30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购进涉案韭菜4千克,芹菜4千克,已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20.64元,违法所得5.5元。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配合案件侦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元;2.罚款1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厚天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相关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韭菜和芹菜,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侦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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