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4)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标题:民政部: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4)

内容摘要: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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