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2020年末1家公司偿付能力已重新达标 支持市场化补充资本1044亿元(2)

  (二)外资保险机构资本流入加快。2020年,外资保险机构实收资本同比增加102.1亿元,增速为9.9%,超过中资保险机构6.4个百分点;实际资本同比增加463亿元,增速为13.9%,融易新媒体,超过中资保险机构1.7个百分点;市场份额为7.8%,较2019年提高0.6个百分点。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2020年末,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为5.1万亿元,同比增长12.4%;最低资本为2.1万亿元,同比增长13%;净利润为3143亿元,同比增长1%;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同比下降1.4%;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同比下降2.5%。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

  (四)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保持稳定。2020年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风险小的A类公司为100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为71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为3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为3家。

  三、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和偿二代二期工程各项监管规则,做好实施准备工作。今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计划今年上半年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20项监管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将制定过渡期政策,组织监管系统和全行业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二)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积极推动出台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等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相关政策。

  (三)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机制。调整监管职责分工,压实属地监管职责,发挥银保监局“贴身监管”优势,形成银保监会与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

  (四)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一是继续加强重点公司和重点领域风险监测和防范,加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二是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监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增强监测的敏感性、及时性和可靠性。三是坚持做好偿二代第三支柱相关监管工作,不断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

  (五)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交流合作。一是持续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国际合作。更新与香港的等效评估工作框架协议;延长对香港的过渡期便利政策;拓展监管等效评估的国家或地区。二是继续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组织行业参加国际保险资本标准(ICS)监测期测试,为偿付能力监管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文章标题:银保监会:2020年末1家公司偿付能力已重新达标 支持市场化补充资本1044亿元(2)

内容摘要:(二)外资保险机构资本流入加快。2020年,外资保险机构实收资本同比增加102.1亿元,增速为9.9%,超过中资保险机构6.4个百分点;实际资本同比增加463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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