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违规变更营业场所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我分局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我分局发现人保财险阜新市海州支公司(以下简称海州支公司)和新邱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新邱营服)未在批复的营业场所营业,原有营业场所已经空置。
海州支公司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矿工大街25-2号,为自有房屋。现场调查发现,海州支公司原有职工13人,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根据机构整合工作安排,于2020年11月18日将海州支公司9人搬迁至太平支公司。2020年12月10日进行HR系统调整。由于供暖故障,2020年12月16日,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吴**向你请示后,海州支公司将剩余4人及办公设备等搬迁至太平支公司。
我分局于2020年12月18日和2021年1月8日两次现场查勘发现,海州支公司已停止营业,门口张贴“我公司已搬迁到新华街64号”字样(此地址为太平支公司营业场所),无人员办公,办公家具和设备大部分都已搬迁至太平支公司,留有少量办公家具和设备。
新邱营服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大街41-10门、11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11月30日。现场调查发现,新邱营服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主要求新邱营服立即搬出。由于拟租赁场所没有消防验收手续,无法申请迁址。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吴**向你请示后,2020年12月1日,新邱营服搬离原营业场所,将办公设备搬至市公司。
我分局于2020年12月25日和2021年1月8日两次现场查勘发现,新邱营服营业场所已无经营设备和人员,房屋已经空置,正在出租出售。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情况说明;现场查勘照片、视频;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党委会记录;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关于阜新市分公司优化城区机构的请示》和省分公司《关于阜新市分公司机构调整的批复》;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关于王**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王**任职文件说明及员工花名册;新邱营服营业场所租赁合同;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关于阜新市分公司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海州支公司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的业务明细;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海州支公司、人保财险新邱营服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人保财险辽宁省分公司转授权书;张**劳动合同书;《关于张**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部,对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违规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阜新银保监分局
2021年5月8日
文章标题:【人保财险阜新分公司旗下机构未在批复的营业场所营业 公司及责任人被罚6万元(2)】 内容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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