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通辽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8号)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任保险”)通辽中心支公司妨碍依法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通辽银保监分局对该支公司罚款20万元。
安俊亮为国任保险通辽中心支公司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通辽银保监分局对安俊亮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天眼查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任保险”)前身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财险”),是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易新媒体,于2009年8月在北京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2018年1月,公司名称由“信达财险”变更为“国任保险”。国任保险的第一大股东为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20.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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