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利益矛盾错综复杂,伴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稚嫩性、法制基础薄弱和垄断行为的隐蔽性,让反垄断平添了很多困难和阻力。沈萌表示,由于汽车是充分竞争产业,所以在生产端不存在垄断的问题。但是在经销端,却可能因为区域封闭和资源独占等问题造成局部垄断现象。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目前的汽车行业反垄断主要依靠企业主动坦白、经销商积极举报和行业媒体曝光等外部力量推动。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2014年对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案的调查,起因是在美国和欧洲遭遇汽车零部件调查后,十家左右日系汽车零部件企业主动向发改委交待了垄断实情。
而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公司的反垄断处罚,源于个别经销商的大胆举报;此外,受益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公布的第三批汽车零整比名单,才使得奔驰最高1273%的整车零整比内幕得以曝光。“汽车企业施行渠道控制,企业内部消息封闭,垄断行为秘而不宣,外部力量很难获得证据。”上述人士对记者表示。
此外,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执行部门的协调等因素,加剧了法律执行的难度。作为汽车业反垄断的利器,《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草案于2015年10月底完成初稿,2016年3月份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最终落实。“汽车业是重要的支柱产业,涉及产业链长,牵扯利益较多,所以很多规范性文件很难出台。”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具体到怎么定义和解释某些行业和商业形态是垄断行为,目前有较大分歧和不同意见。据了解,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禁止+豁免”的基本制度框架,而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对各类纵向限制均适用合理分析原则进行合法性评估。
钟师透露,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是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执行,法院判决。“政府作为起诉方,企业方面具有平衡机制,可以选择应诉抗辩。”
据贾新光介绍,在指南起草过程中,针对汽车经销商协议的合法性评估,有业内人士认为,指南不应当采用本身违法原则对协议中的纵向限制加以禁止,而应引入合理分析原则进行竞争评估。“持这种观点者特别强调,对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未明确禁止的纵向非价格限制(如某些类型的地域限制、客户限制、排他交易),指南尤其不宜直接禁止。”
他预计,未来我国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出台后,将给经营者提供更为清晰的行为指导与合理预期。同时,指南将促进执法透明度,保障被调查企业的抗辩权。“虽然反垄断案件是复杂的,但中国汽车业常态化、制度化、与国际接轨的反垄断调查执法,将为中国汽车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消费者利益带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