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播报: 中兴华执业伟恒生物2宗违规吃警示函 半年内两遭监管

  2019年7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消息显示,中兴华在执业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娃科技”)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故对中兴华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6个月。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中兴华在伟恒生物货币资金审计中,对银行对账单核验程序执行不到位,仅获取伟恒生物相关银行账户2017年12月份对账单,其中个别银行对账单缺少银行签章等信息,中兴华对此未有效关注并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此外,中兴华在执行银行对账单和日记账双向核对、货币资金收支检查程序时,仅抽选2017年12月份业务进行核对。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的规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于洋、肖中友:

  陕证监措施字〔2020〕4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此外,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伟恒生物关联方常惠茹、耿若愚占用公司资金共计5700万元,于2017年底前收回。2017年4月伟恒生物已停止生产活动,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4月27日在2017年年报中才披露相关风险。伟恒生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一)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一、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你们在伟恒生物货币资金审计中,对银行对账单核验程序执行不到位,仅获取伟恒生物相关银行账户2017年12月份对账单,融易新媒体,其中个别银行对账单缺少银行签章等信息,你们对此未有效关注并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此外,你们在执行银行对账单和日记账双向核对、货币资金收支检查程序时,仅抽选2017年12月份业务进行核对。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经查,你们在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恒生物)2017年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0〕4、5号)显示,经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在执业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恒生物”,834056)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兴华成立于2013年11月4日,李尊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控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6.6%,乔久华为大股东,持股比例7%。中兴华在全国共34家分支机构。当事人于洋任中兴华项目经理,本科学历,北京化工大学会计学专业毕业,于2008年7月7日获得批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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