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至同年9月,高某某担任中南建设派驻唐山湾项目部销售副经理,在职期间,高某某伙同中南国际派驻唐山湾项目部销售人员金某、魏某、程某某、李某某、庞某某等人,利用销售房产之职务便利,在销售唐山湾项目部8号楼“抵款房”过程中,私下交易该项目6套住房,私分溢价侵占公司财物61.8万。
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3个月;金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魏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庞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某等六人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金某、魏某、程某某、李某某和庞某某起到次要作用,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文书显示,高某某涉案金额为61.8万,金某、魏某涉案金额为24.54万,程某某和李某某涉案金额16.1万,庞某某涉案金额9.32万。
高某某和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融易新媒体,魏某、程某某、李某某、庞某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六位被告均已向被害单位退赃。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中南建设项目销售副总高某某,伙同中南国际销售人员私下交易房产并侵吞溢价61.8万,因主动退赃并伴有坦白和自首情节,该六位被告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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