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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2-09-14 21:25:50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天长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

文章导读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及《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2022〕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最...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及《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2022〕64号)精神,融易新媒体,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27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17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320元,其中集中供养、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20元、97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70元,其中集中供养、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70元、710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和35%、20%,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作调整。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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