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普法”消息,29岁的张女士自2岁起就被父母送到了姑姑家居住,后来因为经济条件不好父母就一直没有将张女士接回来。在姑姑家居住的那些年张女士很早就懂事了,从小的生活经历让她变得格外的坚强与勇敢。
因为从小在姑姑家长大,所以张女士一直对父母有着一种陌生感,她很少联系父母,而父母也很少联系她。
本以为双方会一直维持这种状态,但多年后张女士事业有成于是出钱给姑姑家的表弟买了房。
其父母认为张女士出钱给表弟买了房子,那么她也应该给自己亲弟弟买一套房子,张女士也明确表态自己不会出钱给弟弟买房。
之后张女士与父母的矛盾也越来越严重,直到父母将她告上法庭索要50万赡养费。
张女士觉得自己从未受到父母的“养育”并不应该报“养育之恩”。
原告:成年子女应赡养父母支付50万元赡养费合情合理
原告代理人表示,《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20%~30%的标准来确定赡养费。被告现在29岁,过去十年未曾给过赡养费,融易新媒体,根据被告的工资收入水平,一年给付5万元作为赡养费,而50万元属于一次性付清赡养费,合情合理。
被告:姐姐对弟弟没有抚养义务
被告代理人表示,法律上,姐姐对弟弟并没有抚养义务,除非父母双亡或无力抚养,且弟弟又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但在本案中,弟弟已经成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确实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原告享有退休金,其收入能够维持日常的生活所需,并不属于生活困难的人群。
法院判决:给付多少抚养费可酌情商定
审判长表示,原告年岁较大,被告作为其子女,有赡养父母终老的义务。但弟弟作为成年人,原告不应将买房压力冠以抚养、赡养之名附加给被告。
原告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被告从小由姑姑收养,原告未尽到父母抚养的义务,被告所需要给付的赡养费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原告酌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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