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火锅店餐具不卫生罚款10000元!身边的案例你遇到过吗?(3)

  经查: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收到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料碗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向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但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再次抽检,当事人仍存在餐具勺子、圆盘、料碗抽检不合格的情况。该店负责人对检验报告认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从餐饮服务行业餐具抽检结果中发现的线索,通过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起到很好的惩戒作用,同时通过责令改正,使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作出及时纠正,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效果,促使餐饮服务行业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轨道,保障餐饮消费饮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8.误解投诉达成和解协议

  案情简介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2020年4月8日登记投诉,称投诉人投诉金港某市场批发部销售的牛肉面汤料配料表中没有标明I+G的通用名称(根据卫健委国标7718标准要求)的内容,消费者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加倍赔偿。

  处理结果

  经金港糖酒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现场询问并做记录,并收集相关涉事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商家的经营证照。执法人员通过商家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投诉人进行了回复:1、投诉人与商家有认识上的误解。2、当事人没有主观意识上的错误,3、商家涉事食品的食品配料表符合规定、规范标注,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此投诉中根据商家提供的资料表明:I+G,是两种调味剂结合取开头英文字母的简称。即肌苷酸钠和鸟核酸钠各50%的混合物。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 国家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来源:甘肃市场监管)

 文章标题: 兰州一火锅店餐具不卫生罚款10000元!身边的案例你遇到过吗?(3)

内容摘要:经查: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收到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料碗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向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但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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