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12.13专案组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情况汇报》处处避重就轻,可以称之为龚梦龙的“辩护词”,邓勇主持下的专案组沦为龚梦龙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工具。
这样一起典型的涉黑涉恶强占房屋案,三年多的时间里,我22次报警,资阳公安均不予受理,是因为有邓勇为首的公安系统长期以来予以保护的结果。
《调查情况分析及讨论》结论,分析邓勇专案组如何充当龚梦龙的保护伞:
第1点称:“经调查核实打欠条的地点、时间、在场的当事人,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撑其被逼迫”、“根据提取龚梦龙与龚波2015年的短信来往,可以证实龚波向龚梦龙还款还不到一半,以上可以证实龚春堂、龚波父子控诉的部分不属实”。
第2点称:“分局领导多次对专案组的调查进度进行调度,并组织分局法制部门进行指导和讨论,同时向市局法制支队进行汇报、讨论案情,两次邀请益阳市资阳区检察院、法院阅卷,三方进行案情研讨,得出的结论为对于龚梦龙涉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违法犯罪的事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以上两点分析结论,质疑如下:
1、本案是“欠条”?邓勇与他的专案组的精英们、资阳分局法制科、市局法制支队、资阳检察官们,资阳法院的法官们,分不清欠条与借条?
2、龚梦龙自己供述是龚波通过匡克安借的钱,这叫龚波向龚梦龙借钱?
3、短信可以证实龚波还款不到一半?借了多少?还了多少?利息多少?匡克军、黎国保、王丰年、刘俊江他们指证的职业放贷人就不管了?就不能证实龚梦龙上门威胁换肾之后特殊时期需要疗养的崔美春?
4、假设借款真实、抵押真实,谁给了龚梦龙权力可以不通过法律程序起诉与执行,随其威胁强占他人房屋?无论前提如何,房主报警22次,龚梦龙强占他人房屋三年多时间,居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5、假设龚春堂本人的案子“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还有另案的受害人杨迎国、曹小妹的指证,就不算犯罪?匡克军、黎国保、王丰年、刘俊江均指证龚梦龙系职业放贷人,就不是扫黑除恶的对象?
6、龚梦龙咨询了律师可以撕毁法院封条、藐视共和国法律的威严,难道“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7、杨佑田多次指证与龚梦龙共同叫开锁匠上门换锁,居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十六、非法借条在资阳法院起诉,龚梦龙自行撤诉
在邓勇的保护下,龚梦龙又以非法借条在资阳法院提起了民事起诉。
龚梦龙逼迫所打的非法借条,在民事上根本不能成立,在资阳法院先后2次开庭后,龚梦龙为了不被驳回,不得不自行撤诉。
1、 龚梦龙与龚波不构成债权债务的关系,没有向龚波
主张债权的权力;
2、 龚波没有在借条上签字;
3、 龚波的父亲龚春堂没有为儿子偿还债务的当然责任
与义务;
4、 借条上龚梦龙多处篡改;
5、 大量笔录证实龚梦龙从事违法高利贷;
6、 赫山公安分局出具了证明,证实受到了龚梦龙团伙
的胁迫。
7、 受害人曹小妹出庭作证,指正龚梦龙6万元的高利
贷还了数十万元后还抵押了一套房屋;
8、 受害人杨迎国的报警笔录证实龚梦龙以同样的手段
非法入侵他人房屋。
邓勇的专案组竟然对龚梦龙黑社会团伙不予刑事立案!邓勇如此为龚梦龙洗白,还不叫保护伞,又该叫什么?!难道精英们业务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那么主政一方的邓勇呢?那么法制科、法制支队呢?还有受邀的法院、检察院呢?就听邓勇的精英们信口雌黄?
感谢党中央及时开展扫黑除恶行动的专项斗争,本案得到省扫黑办的高度重视,并立为重点督办案。邓勇身为资阳分局局长,肩负着全局扫黑除恶的重任,根本想不到的却是龚梦龙的直接保护伞!也许还有更多的龚梦龙被邓勇为首的资阳公安系统所长期保护!
龚梦龙长期以开设典当行为掩护,在资阳区职业放贷已有20多年的历史,尽管有受害人曹小妹、杨迎国的指控(据悉,龚梦龙目前在赫山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高达5、6件),龚梦龙系职业放贷人如此证据确凿、撕毁法院封条如此证据确凿、强行换锁侵占房屋如此证据确凿,而12.13案专案组的“精兵强将”们,不认为龚梦龙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财罪、强制侵入住宅罪、高利转贷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多项犯罪,下达一纸《不予立案决定书》,就可以欲盖弥彰吗?!就可以对省扫黑办阳奉阴违吗?!就可以抱团对抗、顶风充当龚梦龙的保护伞压案不办吗?!
文章标题:【今日头条要闻:资阳公安分局局长涉嫌保护一犯罪团伙,证据确凿不予刑事立案(3)】,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tspt/41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