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梦龙的马仔王丰年2019年1月7日、7月3日的询问笔录,供述扣押龚春堂小汽车的交车地点在赫山区民政局,龚梦龙本人也供述一致,吻合了龚春堂所陈述的先期两天被龚梦龙扣押车辆后,胁迫在赫山区民政局院内出具借据以后还给龚春堂车辆的事实,印证了龚春堂陈述的真实性,揭穿了龚梦龙所称的在龚春堂家里出具的谎言。
十二、龚梦龙提交的龚波的手机信息,其时间节点揭穿龚梦龙的谎言,并证实了龚梦龙上门威胁暴力讨债。
龚梦龙的笔录称:出具567500元的借条的地点是在龚春堂家里,并有龚春堂的老婆崔美春、小儿子龚涛在家,在出具借条的当天(2015年11月5日)得到了在外地的龚波的同意,等待龚波发来信息予以确认后离开,并提交了龚波的手机信息的证据,证明所言属实。
签借条的当天(2015年11月5日)是周四,手机信息显示是周三,信息上的日期被龚梦龙做了“技术处理”无法显示。无论是哪个周三,都不是2015年11月5日的当天,结合王丰年的供述,则可以推定龚春堂所陈述的出具借条的地点具有真实性。
按照龚梦龙的说法,如果该手机信息是龚波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那么龚波事后完全可以补签确认,不存在至今未签字的可能。该信息反而可以证明,龚梦龙黑恶势力团伙在崔美春(龚波母亲)换肾手术休养期间,需要保持空气不被污染、环境需要清净的特殊状况下,受到了龚梦龙毫无人性的暴力威胁,龚波为了保护病中的母亲(肾不被坏死),让龚梦龙迅速离开,被迫回复该信息的事实。
十三、胁迫出具借据前三天,受到龚梦龙拦截车辆暴力讨债,到赫山公安局报警求助未做调查。
2015年11月2日,龚梦龙与3个马仔截住我暂停在五里堆加油站的小车,将车上70多岁的周健赶下车,强行坐上车后不走了。我当即打赫山公安分局的孙卫球局长的手机报警求助,同时将车直接开到赫山公安分局。坐在我车上的3个龚梦龙马仔也没有下车,而是报告给龚梦龙他们随车去了赫山公安局,龚梦龙于是迅速从迎风桥赶来,先后赶到赫山公安局的还有3个马仔,共计有七八个人。孙局长安排治安大队的民警到治安大队办公室进行了登记,但未做任何刑事处置,予以驱散了事,我才得以脱身。
龚梦龙暴力讨债、逼迫写借条的这个重要过程,专案组却予以忽略,也未做相关调查。而是幕后为龚梦龙出主意,以暴力写的借条到资阳法院起诉。我申请法院到赫山公安分局取证后,赫山分局出具证明,证实了我报警求助的过程的真实性。
龚梦龙正是如此嚣张,我连人带车开到了公安局也无济于事,第二条即11月3日,龚梦龙和王丰年到罗溪路(茶叶市场附近)又截住我的车扣押了。王丰年开了我的车两天后(吻合王丰年的笔录)11月5日上午10点左右,龚梦龙电话通知我,要车就到赫山民政局院里来。我打的士赶到赫山民政局的院子里,龚梦龙开自己的车来的,王丰年开我的车来的。龚梦龙胁迫我要钱,我说没有钱,龚梦龙说没有钱就打条子,打了条子就可以把车给你。这个借据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胁迫出具的,打了借据后,龚梦龙就要王丰年把车给了我(与王丰年笔录供述的情形一致,王丰年的笔录隐瞒了打借据)。在报案不立案、报警无用的绝望状态下,被迫出具了这张借条。
十四、笔录相互印证,黎国宝供述龚梦龙系职业放贷人真实可信。
黎国保2019年1月7日的笔录供述龚梦龙系职业放贷人,且与龚梦龙在龙兴寄卖行曾经是合伙人;
曹小妹2018年1月4日的笔录指证龚梦龙系职业放贷人,指证黎国保与龚梦龙系同伙,有共同作案史;
一个同伙、一个受害人,两人的笔录相互印证,黎国宝供述的龚梦龙以龙兴寄卖行为掩护、长期职业放贷真实可信。
如此确凿的证据,完全证实了该借据系胁迫所签。并证实了以龚梦龙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有王丰年、刘俊江、龚梦辉、桶桶等人,以开办龙兴寄卖行为掩护,盘踞资阳20多年,长期以高利贷套路贷收取高息为业,以非法拘禁、强占他人房屋等暴力讨债为手段,通过利益输送长期受到资阳公安系统的保护为所欲为,系典型的扫黑除恶的重点对象(益阳市公安局列为第八类黑恶势力、资阳区公安分局列为第四类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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