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传销案一审宣判非法获利1.3亿犯罪所得被充国库

  近日,刘李冰反传销团队获悉,4月28日上午,宿迁宿豫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23人利用互联网及手机APP进行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达1.3亿余元。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同商议搭建网络虚拟货币平台(MGK、MGS)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该平台对外宣称引进澳大利亚的去中心化虚拟币交易平台为噱头,融易新媒体,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至少购买100枚MGK币(MGS平台需至少购买10枚MGS币)才能成为正式会员,并通过设置平台奖励、挖矿收益等一系列收益模式,通过网络或地面推广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加入该平台,新注册会员必须由老会员使用自己的账号为新会员注册账号,以此建立层级关系;新会员使用现金购买虚拟货币进行投资,享受投资分红和拥有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传销。

  上述网络投资平台自成立后未进行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发行的虚拟货币为后台操作人员随意删除、修改数据,人为发行,亦没有任何的经济价值。

  截至2020年4月9日,MGS平台会员人数达1316975人,其中注册会员激活人数达622698人,层级达62层。被告人郑某某等人通过出售MGK币、MGS币、收取会员交易手续费、获取团队收益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130578745.75元。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23名被告人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此种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万至二百万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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