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他人财产侵占股东资金,韩某职务侵占案该不该立?(3)

在这个合同签订近一个月后,缺乏项目启动资金的金山公司法人代表韩勇明便于2003年5月26日与王青松、荣正光签订《合作开发“蓝山县星级宾馆”的合同》。合同内容称,由于韩勇明资金周转不足,自愿将与蓝山县政府签订的《蓝山县星级宾馆建设合同》与王青松、荣正光二人合作开发。

2004年10月,因蓝山县星级宾馆的建设项目缺乏资金,王青松、韩勇明商量吸收李建辉入股。2004年10月16日,韩勇明向李建辉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李建辉蓝山宾馆项目入股股金150万元整是实,收款人:韩勇明。

王青松是否存在与韩勇明的债务纠纷?

法学专家表示,《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现在复核到了永州市公安局,希望您们坚持依法公正办案,以事实说话,一不要以省高院判决为由,而走入误区,恰恰证明了韩勇明构成了职务侵占。他与我荣正光签订合同时,约定给他150万元,但必须要开出开支报帐单,公司运作不报帐能行吗?二是省高院判决的韩勇明私拿李建辉150万元入股资金,这钱他私呑了,不是职务侵占?又是什么呢?

在该份合同中,蓝山县政府表示将充分尊重金山公司的经营自主权,金山公司可独资完成该项目,也可以与他方合资,合股完成。蓝山县政府不设置任何障碍,尽可能提供方便。同时还承诺对金山公司在报建、施工、税收等方面提供便利,甚至包括在宾馆建设营业后,当地政法部门未经宾馆经营方同意,不得进入宾馆查房(如宾馆住有犯罪嫌疑人不受此条款限制)。

2003年5月28日,金山公司与蓝山县政府签订了《蓝山县星级宾馆建设合同》,约定蓝山县政府将蓝山县塔峰镇100亩综合用地出让给金山公司,金山公司须按合同约定完成三星级宾馆投资建设项目。

《合作开发蓝山县星级宾馆合同》签订后,荣正光因个人原因于2005年退出涉案宾馆项目,不再以股东身份参与项目的经营和管理。永州市昌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也于2005年退出涉案宾馆项目,由王青松收购昌盛置业49%的股份,并将所占金山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王青松。

2018年12月6日,永州商人王青松向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检投诉案,称韩勇明未按当初的合同约定将100亩土地使用权办到蓝海公司,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将49.5亩土地办理到他私人的金山公司。同时在2004年10月16日,韩勇明私下收取李建辉入股资金150万,并未移交公司账户,涉嫌构成职务侵占和合同诈骗罪。

从合同内容不难看出,王青松、荣正光都是在韩勇明拿不出资金投入项目启动的情况下被拉入伙的合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