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他人财产侵占股东资金,韩某职务侵占案该不该立?(2)

现在复核到了永州市公安局,希望您们坚持依法公正办案,以事实说话,一,不要以省高院判决,而走入误区,这份判决书恰恰证明了韩勇明构成了职务侵占。他与我荣正光签订合同时,约定他发费的150万元,但也必须要开出开支报帐单,公司运作不报帐能行吗?二,是省高院判决后,韩勇明私拿李建辉150万元入股资金,这钱他私呑了,不是职务侵占?又是什么呢?三,我与荣正光,韩勇明三人合同明确约定土地款是我荣正光交纳100万元,土地手续全部办到蓝海实业公司的名下,而韩勇明故意隐瞒事实,将49.5亩土地全部办到他自己的金山公司名下,这己名显够成诈骗罪。

2003年5月26日,韩勇明、王青松和荣正光签订《合作开发蓝山县星级宾馆合同》,约定按照金山公司与蓝山县人民政府所签订的合同,首批购地款100万元由王青松和荣正光负责,前期开工准备资金300万元由王青松和荣正光负责筹集,购地款100万元付给蓝山县人民政府后,由荣正光、王青松、韩勇明组建蓝海公司,股份比例为:荣正光33%,王青松33%,韩勇明34%。

荣正光与王青松、韩勇明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公司将实行股东董事会工作方式,所有决策方案,实施均由股东会议决定签字生效,未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情,某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其个人负责。但,韩勇明却在2004年10月16日,私自收取李建辉的入股资金150万,未进入公司账户。荣正光表示,韩勇明收取他人入股资金,既未投入公司账目,也未投入项目中来,此举应当与蓝海公司无关。

2019年3月28日,王青松向永州市公安局递交对韩勇明的投诉材料,永州市公安局在收到材料后制定由蓝山县公安局进行初查。王青松称,当时蓝山县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人在看完材料后曾向他表示,按照投诉材料的内容其行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

一纸合同成了合作的资本!?

按照当时三人的合作开发的合同,韩勇明应当把做到与蓝山县政府将关系协调到位,并将此前与蓝山县政府签订的协议变更及100亩土地登记到蓝海公司。但韩勇明在没有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公然违背合同约定,将49.5亩土地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的金山公司。

2015年7月19日,原蓝海公司法人代表荣正光在一份关于合作开发蓝山宾馆的合同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韩勇明及金山公司在蓝山宾馆的项目开发过程中,没有任何资金投入。2003年5月26日,他与王青松、韩勇明签订了合作开发蓝山宾馆的合同,韩勇明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但因为其与蓝山县政府签订的蓝山宾馆建设合同而占了34%的空股。

2010年5月13日,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受理了李建辉与王青松、韩勇明、永州市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同年9月30日公开审理。

合同中还约定,向蓝山县政府上交的首批购地款100万,有王青松、荣正光二人负责筹集到位,同时前期开工准备资金300万也由二人负责筹集。作为合同回馈,在将100万购地款付给蓝山县政府后,将组建由荣正光、王青松、韩勇明为股东的蓝海公司,荣正光为法人代表,三人持股比例为荣正光33%、王青松33%、韩勇明34%。同时,在合同签订后,韩勇明要保证做到与蓝山县政府关系的协调到位,金山公司与蓝山县支付签订的合同交由蓝海公司实施操作,土地手续办到蓝海公司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