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也意味着,可转债市场的发展,未来仍是监管层推动的重点。
东方基金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杨贵宾就表示,可转债对上市公司而言是一种混合融资方式,名义上首先是一种债权融资,实际操作监管与投资者均将其看做股权融资方式。“可转债融资成本低于配股增发等股权融资方式,在转股之前,相当于一笔低息债券,但又不用很快转股摊薄每股收益。”
2020年年初至今共有223只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合计发行规模达2966亿元。同期也有130只可转债公布发行预案,拟合计募集资金超过2500亿元,企业通过可转债融资的意愿强烈。
“企业发行可转债,对于财务指标的要求显著高于增发配股,和发同期限信用债相比,对财务状况要求也更高。一般评级在AA及以下的上市公司,发行信用债审批很容易,但实际不好发,因为债券投资者对于信用债的发行主体资质要求比较高,特别是信用违约较多的这几年。”杨贵宾介绍称,可转债融资的优点在于能够低息融资,审批难度低于增发配股、市场容易接受,并不意味着企业资金链紧张。
然而近期可转债市场却问题频发,先是2020年下半年个别可转债出现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近期又出现东方日升因扣非净利润亏损,可转债发行“搁浅”的案例。
这些问题,需要各个市场主体引发足够的重视。
针对可转债市场的乱象,证监会已在2020年年末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针对市场暴露出制度规则与可转债产品属性不完全匹配的问题,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进行系统规制。但可转债发行过程中,各方应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因此才有了近期监管层对部分可转债发行后业绩大幅下滑的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举措。
吴则涛认为,与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不同,券商需要对发行人的总体情况负责,即对各项专业问题除依赖专业机构结论外,还应进行独立的核查。
按照其逻辑,保荐机构承担责任的核心问题是在发行人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其在保荐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在核查过程中,券商应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在申请文件中充分提示风险,以应对因发行人虚假陈述可能造成的中介机构担责风险。
文章标题:【变脸的东方日升,失效的投行中介?(3)】 内容摘要: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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