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玻尿酸奶昔”的“有效减脂”:
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但在互联网上,为了佐证有关产品具有减肥功效,各种通过梦笙产品实现瘦身减重目标的案例却是屡见不鲜。
显而易见,这些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融易新媒体,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除了被宣传具有减肥功效外,更有甚者,梦笙旗下的另外一些产品还被宣传具有“改善便秘、预防高血压、增强免疫力”等治病和保健作用。
(图片来源:公众号“梦笙内调专家”和“梦笙助你遇见最好的自己”)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梦笙的这些宣传手段,显然也是被明令禁止的。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规宣传,终遭处罚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层见叠出的虚假宣传行为最终为梦笙招致来了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不过处罚的对象并非上海梦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是品牌创始人梅媛媛名下的上海梦笙贸易中心(有限合伙)。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0年8月28日,该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行为遭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罚款4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据相关处罚决定书披露,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0日和2020年2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梦笙品牌官方”上的页面宣传涉嫌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是一家从事食品销售的公司;2019年7月29日,当事人应上海梦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微信公众号“梦笙品牌官方”上销售名称为“鱼籽胶原蛋白发酵蔬果饮品(芒果味)”的商品。在销售上述商品时,在其产品宣传页面上发布了“减脂瘦身”“增强免疫力”“排毒”“细胞复活”“净化血液”等宣传内容。经查,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无任何依据予以证明。网页宣传内容由上海梦笙贸易中心(有限合伙)制作并发布。
文章标题:【「10.29头条」回顾梦笙的前世今生:血液中涌动着“森米基因”,曾因违反《广告法》遭到处罚(3)】 内容摘要:再比如“玻尿酸奶昔”的“有效减脂”: 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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