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直播带货纳入监管,违规差评可“技术处理”(2)

违规差评可“技术性处理”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提到:“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
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法》第39条有明确要求,“不得删除评价”的规定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将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全貌呈现出来,以充分实现信用约束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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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家学者和企业所提到的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的不良信息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平台经营者难以判断和证实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问题;另据了解,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到2020年11月2日,在此之前,广大公众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总局反馈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融易新媒体,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请在邮件标题加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三、邮寄纸质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表面加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文章标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直播带货纳入监管,违规差评可“技术处理”(2)

内容摘要:违规差评可“技术性处理”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提到:“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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