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的基础上起草并公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计五个章节50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界定“零星小额交易”的概念,规定电商平台不得“二选一”。同时,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卖货等活动经营者纳入了受监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范围,并要求在直播卖货等活动中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征求时间截至2020年11月2日。作为电商平台中最热门的活动,“双十一”电商购物节已于昨晚拉开盛典的帷幕。《征求意见稿》选择在此时问世,对即将到来的双十一狂欢大促亦有警示之意。
“零星小额”初界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对此,《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零星小额交易”即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九种行为受监管
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包括以下九种行为:虚构交易;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促销方式、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等;伪造或者冒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行为;其他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平台禁止“二选一”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文章标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直播带货纳入监管,违规差评可“技术处理”】 内容摘要:直销业有态度的头条,与众不同的头条。免费让直销人天天上头条,免费为直销媒体导流量,免费为直销人维权,为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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