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被举报人吴欣法官不但没有向吴青辉指出提供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反而在庭审中围绕吴青辉提供的伪证进行长久的质证,却对举报人吴东光的微信证据没有质证,这是庭审程序不合法,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被举报人吴欣法官就是通过庭审程序不合法,从而迷惑举报人吴东光,达到徇私枉法、故意错判的目的。
举报人吴东光是本案的受害人,但是被举报人吴欣法官却在办案过程中明显倾向于吴青辉,判决吴东光部分败诉。被举报人的枉法裁判行为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公正形象。
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第399条第2款规定了对司法人员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律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吴欣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律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人:吴东光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