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欣徇私枉法、故意错判的
举报
举报人:吴东光,身份证号码:4325031970121*****,手机号码:153****9819
被举报人:吴欣,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法官,手机号码:
135****2255
举报内容:涉嫌渎职、徇私枉法、故意错判
事实经过:2018年,吴东光因与吴青辉借款纠纷一案起诉至涟源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是法院副院长吴欣法官。被举报人吴欣在审案的过程中庭审程序不合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非常明显地偏袒吴青辉,故意对吴东光提供的一些证据不予采信,而在吴青辉明显缺乏证据力的情况下支持吴青辉,无理驳回了吴东光的部分诉讼请求,枉法判决吴青辉部分胜诉。吴东光怀疑被举报人吴欣法官与吴青辉的律师存在某些不为人知的内幕交易,否则吴欣不会置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故意错判。
基本情况是:2016年底,吴青辉给吴东光两个油茶林权证,证件的主人是吴青辉,可以贷款,贷款借给吴东光,要求吴东光去询问有关情况,通过借款骗取了吴东光的信用,因此,2017年4月16日,吴青辉以办林权证为由向吴东光借款16000元,还款时间2017年5月18日(借款凭证证据一),后来在涟源市政务中心办娄底市山尖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证件时做资料又向吴东光借款5000元,没有文字依据。2017年9月16日吴青辉组织吴东光、王文香和李兵山在涟源市火车站附近的三妹餐馆吃饭时要求吴东光借款1000元给李兵山,吴东光不同意借款给李兵山,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借款1000元给吴青辉(王文香和李兵山的文字证明证据二)。2017年10月13日微信转账1000元(微信转账记录三)。以上总共借款23000元,其中18000元有文字依据,5000元没有文字依据,但是吴东光多次向吴青辉讨债未果的情况下,吴东光在2018年9月10日与吴青辉的通话中,吴东光三次讲到吴青辉借款23000元,吴青辉一直没有反驳,而且吴青辉三次讲到还款10000元及20斤牛肉,有了10000多元(录音证据证据四),同时吴东光二次发微信告诉吴青辉借款23000元,而且把起诉状也发了一次,要求被上诉人还款,否则起诉了,吴青辉一直没有反驳(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六).在没有律师的指使下,吴青辉说出的是事实,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律师的指使,吴青辉一阵乱说,前后自相矛盾.
事实和理由:
一、在判决中被举报人通过故意认定事实错误,达到故意错判的目的
第一、其中16000元有借款凭证,7000元无相应凭证是错误的,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从而达到徇私枉法的目的。
理由:1、2017年9月16日吴青辉组织吴东光、王文香和李兵山在涟源市火车站附近的三妹餐馆吃饭时要求吴东光借款1000元给李兵山,吴东光不同意借款给李兵山,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借款1000元给吴青辉的借款证明(王文香和李兵山的文字证明证据二)。
2、2017年10月13日微信转账1000元(微信转账记录证据三)。
这不是7000元的一些相应凭证又是什么呢?只是没有全部凭证。
第二、吴东光主张其余7000元借款,因证据不足,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是错误的,这是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而对不应当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从而达到徇私枉法的目的。
理由:1、举报人吴东光在2018年9月10日与吴青辉的通话中,吴东光三次讲到吴青辉借款23000元,吴青辉一直没有反驳,而且吴青辉三次讲到还款10000元及20斤牛肉,有了10000多元(录音证据四)。
2、举报人吴东光二次发微信告诉吴青辉借款23000元,而且把起诉状也发了一次,要求被上诉人还款,否则起诉了,吴青辉一直没有反驳(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六).
3、2017年10月13日微信转账1000元(微信转账记录证据三)。
4、2017年9月16日吴青辉组织吴东光、王文香和李兵山在涟源市火车站附近的三妹餐馆吃饭时要求吴东光借款1000元给李兵山,吴东光不同意借款给李兵山,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借款1000元给吴青辉的借款证明(证据二)
5、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2018年12月11日的庭审笔录第九页倒数第三行)。
有证据四和证据六作为主证,证据三和证据二作为佐证,这是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而法院不予采信,吴青辉的前后不一致的谎言却予以采信,这不是徇私枉法、故意错判,又是什么?如果没有欠款23000元,吴青辉一定会反驳,因为吴青辉对还款却重复了三次。
二、判决的理由错误,这是在故意错判
原告吴东光要求被告吴青辉偿还借款本金122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由被告吴青辉偿还原告吴东光借款本金5240元是错误的,5240元的来历是借款16000元减去还款的10000元及20斤牛肉,折算人民币760元,这是涉嫌渎职、徇私枉法、故意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