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领导,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判案,公平正义何在?上诉的意义何在?
我叫胡琴琴,常德市人。这是我第二次在红网上发帖了,经历了两个多月的奔波,融易新媒体,被逼无奈之下第二次发贴,自2019年1月以来,以我为被告,彭勇原告的一宗民事案件,历经安乡、常德、二级法院审理后,均以我败诉告终。如果是法院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判决我败诉,我倒无话可说。事实上,这一系列判决和裁定严重违背了事实真相,办案法官唯我独断不采信我方证据,却听信对方口头胡编乱造为由判案。
下面,我将本案的来龙去脉写出来,供广大老百姓点评。也请省高院的同志回答:常德市中级法院如此判案,老百姓如何感受公平正义,上诉的意义何在?
事情描述
2018年7月25日,我与彭勇及其监护人彭正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为60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2018年9月29日我付清了所有房款,彭勇出具了收条表明其已收到了购房款60万元,2019年下半年彭勇到安乡人民法院起诉说没有收到房款,要求再次支付房款60万元,经安乡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1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我败诉需要再次支付房款60万元.
2020年1月10日,我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4月8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1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对我提交的证据予以了充分的质证,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却不依据这些被真实的证据判决,另行虚构事实、断章取义、无法律依据裁判。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的不公之处如下:
1、对我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农行个人明细对账单》等相关证据均不采信,此证据分别是彭勇办不动产证之前向不动产所交土地出让金约16万左右的发票,农行个人明细就是彭勇向周春刚所借,周春刚拿着亲戚的卡所支付这笔钱的人的银行流水,而他们让我支付60万房款时直接向周春刚转账的流水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书所说的没有一笔流水是与彭勇有关的事实。常德市中院法官对该证据不采信,说与彭勇无关。要知道在向安乡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彭勇本人是到场而且签字的,如果没有彭勇,彭正新的共同告知,我怎么会无缘无故将房款转账到周春刚账户上?此证据怎么就与彭勇无关了?他彭勇办证的20几万是你们法官给他的吗?还是他抢银行抢的?
2、委托书,该委托书清楚的写明了所有房款均由彭正新代为收取的事实,该证据为本案二审最关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新证据,该委托书清楚的写明了所有房款均由彭正新代为收取的事实。二审判决书认为“在本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彭正新均是以彭勇的监护人身份签名并实际经办,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无法另行进行授权,该《委托书》与常理不符,因为对该证据不采信。一审收条证明彭正新代收房款,彭勇签字确认时一审认为彭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彭正新不具有监护人的条件,所以不认可收条,二审的委托书法官又说彭正新是彭勇的监护人,于理不符不采信,请问法官,是不是所有法律解释权都在你们手上,你们怎么说都是对的?收条签字彭正新就不是监护人了没有权利,委托书的时候彭正新就是监护人了,无理不符,两种不同的法律解释你们是怎么做到的?
3、一审和二审都提交了彭勇所签的收条,该证据为最核心的证据,一审法院庭审中彭勇亲自承认了是他签字,并且支付现金房款的时候他本人在现场并没有对彭正新收款反对的事实更加确定了他要求房款交付给彭正新的真实表达。一审法官吴宛子既没对彭正新代为收款以及涉案房屋实际到底是彭正新所有还是彭勇所有予以调查,也没核实我所支付的房款去向及彭勇是否确有使用房款,从签合同到给房款,以及确认收到房款写收条,都是彭勇和彭正新经手办理和确认了的,我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了所有房款,那么违约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何在?是否参与诈骗犯罪的人只要没有经手钱,所签的任何收据以及用了钱都可以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
4、彭勇提交的庭审笔录,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上写着对于彭勇提交的庭审笔录,我本人不否认,对于法院用这个做为证据我本人是有多冤,请问法官大人,那个庭审我本人在场吗?庭审笔录上是否有我的签字?我本人不否认是怎么来的?其次与彭正新对质后他在庭上所说的偿还借款均是为彭勇委托他办证前所借的高利息,均是为彭勇所还的真实情况,而不是法官所说的替彭正新个人偿还的,并且因为我本人不在庭,彭正新看到彭勇为了逃避责任乱说,所以他也没有说实话,但是彭正新知道中院拿这个说事的时候也曾主动去中院找主审法官想要说明委托书和庭审笔录的情况,可是法官不接见也没有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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