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江永县政府调查2020年6月7日上白象村水污染事件

2020年6月7日,江永县源口水库泄洪放闸,桃源河河水暴涨,多处受灾(此次水位还未达到1998年洪灾最高水位)。位于上白象村河段边江永县恒穗农化服务中心(法人代表:蒋桂英)的农药化肥仓库被洪水部分冲垮,据说内有100多吨化肥(具体数据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随洪水冲入桃源河中。因水流过大,这些农用化学物资都已经无法打捞,已造成下游水域水质污染。这起严重的水源污染事件竟然没有听到任何新闻媒体报道。

庆幸仓库里存放的是化肥。假若,这次洪水冲走的是100多吨的各种不同毒性的农药,水源受到污染后,那对河流下游的源口部分村庄、桃川镇、粗石江镇乃至广西恭城人民带来多大的危害及影响。我敢保证如果出现这种重特大的水源污染事件,上白象村将成为全省甚至全国关注的上白象村。不管此次事件冲走了多少化肥,污染有多小,我都希望江永县的父母官权衡一下这其中的利害关系!!

有一点我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一个农药化肥仓库会建在一个河流滩涂边上?为什么没有防洪设施?作为一个存放化肥农药的化学品仓库,有没有防泄漏、渗漏设施?从视频上看到,仓库位置地势低低于河流最高水位线。这不是一颗摆在江永县的定时炸弹吗???这样的建筑还是通过了自然资源局审批过的!源口乡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政府部门在仓库建设之初不清楚这些???我只能长叹呐!

我带着这些疑问,探听到一些上白象村人尽皆知的“秘密”。仓库建设时,蒋桂英担任上白象村文书(2014年到2019年)。在2014年就通过各种手段通过贿赂、威胁、拉拢等方式获得选票当选村文书一职。那问题来了,上白象村的驻村干部聂朝阳、源口乡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源口乡政府等等相关部门的人下乡办事、巡河走访时不知道这情况?还是知道违规了官官相护包庇不处理?

自然资源局办理的相关证件怎么通过审批的?有没有实地勘察过?仓库用地属于什么土地性质?是否有违规?是否进行过环境影响评测?是否取得了应急管理局审批《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我希望相关部门好好查查!深挖一下这其中的隐藏问题!

另外蒋在上白象村三组距渠道就不到20米的地方也建了一座同样存储农药化肥的仓库。这条河流是白美村、新宅、邑口、上洞、里川、朱塘铺等村洗衣、洗菜、灌溉等各种生活、生产用水,并里川村流入桃川河段。这样合适吗?能保证不被污染吗?

是不是要等到发生了更大的水质环境污染时才去用别的方式去弥补现在的问题?我想这都不是我们想看到的吧!

受灾了,上报政府受到损失。那政府部门会不会给与一定的补偿或者慰问?作为一个纳税人,我觉得受灾值得同情,但我决不认同政府对这种危害我们及我们子孙后代的不良商人给以某种意义上的支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主要内容如下: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主要内容如下: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人水体。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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