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姬佩诗传销名义非法拘禁新人的传销组织成员被抓捕(2)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徐某某、邓某某、李某乙、肖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穆某某、李某丙、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均系广州.姬佩诗”传销组织成员,其传销窝点位于宜春市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系该传销窝点的家长,负责该窝点内所有事物。该传销组织以拉人头为获利方式,以谈男女朋友、找工作等理由骗取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而后对骗来的新人采取上课洗脑、外出跟随、睡觉看守等方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罗某某被被告人李某甲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至宜春,次日被带至上述传销窝点内。在该窝点内,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安排和该传销组织对待新人的一贯做法,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徐某某、邓某某、李某乙、肖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穆某某、李某丙、吴某某(另案处理)分工合作,采取对被害人罗某某上课洗脑、外出跟随、睡觉看守等方式剥夺被害人罗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公安机关解救,其被剥夺人身自由约4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徐某某、邓某某、李某乙、肖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穆某某、李某丙等人作为传销组织的成员,积极发展下线,将被害人罗某某骗入宜春后,采取上课洗脑、外出陪同、睡觉看守等方式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某某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风清扬反传销提示大家,找工作需要谨防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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