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举报祁阳法院公章管理混乱致使当事人多年诉讼不断,损失惨重(3)

2、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果按照张振东《合伙协议》复印件的逻辑,假设举报人与张振东存在合伙关系,合伙经营期间仅有26万余元总收益,则应当是张振东向举报人主张分配收益,怎么可能每次向举报人借款后开具小借条,又怎么可能开具总借条?另一方面,假设2014年10月以前已经存在26万余元合伙总收益,或者存在冷水滩判决的43万余元合伙利益,张振东为什么近三年的长时间不向举报人请求分配,而是要等到2016年3月举报人向祁阳县法院起诉张振东还款以后,再提出与举报人存在合伙关系呢?

3、2019年3月潇湘公司当事人发现对方张振东一直以来提供给法院的另一关键性证据(深圳国御物业公司证明)系文字、公章伪造,且该物业公司一直未进入永州注册分支机构与开展经营业务。潇湘公司周常对这一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当场向祁阳法院院长反映,但院长怕这一犯罪行为牵扯出本院及其他兄弟法院更多的法官徇私而一直采取推诿,拖延等行为来应对。直至今日都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举报人:潇湘公司周常

电话:152****5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