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举报祁阳法院公章管理混乱致使当事人多年诉讼不断,损失惨重

一份假"合伙协议"原件已丢失,祁阳县法院作伪证,在一份假"合伙协议"上加盖祁阳县人民法院的国徽章,导致另一法院釆信,引起冤假错案。

2016年3月至6月,祁阳县人民法院法官杨克西在审理原告永州市潇湘燃气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公司)与被告张振东合同纠纷(2016)湘1121民初398号案件中,被告张振东提供的伪造“合伙协议”、在一份假"合伙协议"上加盖祁阳县人民法院的国徽公章,导致另一法院釆信,造成举报人重大经济损失。现就举报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被告张振东遗失提供的伪造《合伙协议》的事件经过。原告潇湘公司与被告张振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在祁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克西是本案的审判长,庭审中潇湘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常提出该份《合伙协议》系伪造,并请求对“永州市潇湘管理燃气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做真伪鉴定。庭审后,举报人按照杨克西的安排提交公章鉴定申请报告并交纳了鉴定费用,杨克西代表祁阳县法院收取了2000元鉴定费并出具了收款收据。两月后,2016年5月份左右,杨克西通知举报人,张振东提供的《合伙协议》原件已经遗失,《合伙协议》复印件无法进行真伪鉴定,此后,举报人按杨克西的要求领回了鉴定费用。2016年6月4日,杨克西在《合伙协议》复印件内容真实性失实、严重存疑的情况下,在《合伙协议》复印件上签署“复印属实,该原件是张振东庭审后复印时遗失,是实”意见,并默认彭庭长(具体名字不清楚)在复印件上加盖了祁阳县人民法院的公章。这里有个问题,法官杨克西在2016年5月份左右通知我《合伙协议》原件已经遗失,但在2016年6月4日又是如何核对到《合伙协议》原件的。该份伪造的《合伙协议》复印件后来成为了冷水滩法院受理、立案及变更法律关系的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后果关键性证据.

相关证据及证明的事实:

(1)祁阳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证实:2016年3月28日,在潇湘公司与张振东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提出《合伙协议》系伪造,要求对潇湘公司的公章做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申请书,证实:潇湘公司于庭审当天即2018年3月28日申请对《合伙协议》的真伪做司法鉴定。

(3)举报人与杨克西的电话录音,证实:2016年8月3日,杨克西告诉举报人《合伙协议》复件上“复印属实”的意见是他签的,但法院公章是他不在单位的时候彭庭长盖上法院公章的,事后彭庭长将盖公章的情况告诉了杨克西,杨克西碍于情面,默认了彭庭长在复印件盖公章的做法。

二、该份《合伙协议》复印件造成举报人重大经济损失。在被告张振东拿到祁阳县法院签署意见的《合伙协议》复印件后,迅速到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举报人。冷水滩区法院将该份《合伙协议》复印件作为关键证据,将举报人与被告张振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民间借贷关系定性为合伙关系,最终造成裁判结果明显错误。依据祁阳县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湘112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振东归还举报人借款182342元。但冷水滩法院将案件错误定性为合同关系后,举报人不但不能收回借款,反而判决举报人支付张振东431376元。因此,冷水滩区法院依据《合伙协议》复印件认定证据错误,造成举报人重大经济损失。

相关证据及证明的事实:

(1)祁阳县法院(2016)湘112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祁阳县法院将原被告法律关系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判决被告张振东归还举报人借款182342元。

(2)冷水滩区法院(2016)湘1103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冷水滩法院将原被告纠纷认定为合伙关系纠纷,反而判决举报人支付张振东431376元合伙收益。

三、冷水滩区法院依据《合伙协议》复印件将案件错误定性为合伙协议关系,存在诸多明显逻辑错误的问题。

1、潇湘公司与张振东没有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伙经营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特征,但潇湘公司委托被告张振东老婆蒋美玉代收燃气费用过程中,张振东或其妻蒋美玉没有投入任何资金,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承担任何风险。如,根据湖南煌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煌佳公司)与潇湘公司的约定,潇湘公司为煌佳公司代收皇家帝王广场居民的“开户费”,并将代收的“开户费”全额交给煌佳公司。2011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潇湘公司代收到“开户费”270720元,该费用潇湘公司全部支付给了煌佳公司,被告张振东没有支出“开户费”。此外,潇湘公司还支出代收费用的员工工资、公司管理运营开支等所有费用,被告张振东也没有支出。在被告张振东向祁阳县法院提供的《帝王广场2011年7月至2014年10月收支情况》(以下简称《收支情况》)中,张振东利用其妻蒋美玉在履行代收燃气职务便利中收集到的收支数据,擅自计算得出潇湘公司“经营利润”268985元,该《收支情况》没有将潇湘公司交给煌佳公司的270720元“开户费”、员工工资、公司管理运营开支等费用作为经营开支列明。换而言之,如果潇湘公司与张振东存在合伙关系,存在268985元“经营利润”,那么支付给煌佳公司的“开户费”、员工工资等经营开支都应当从“经营利润”支出,由潇湘公司和张振东共同承担,而不是由潇湘公司一方承担。又如,永州市城市燃气热力和照明事务中心开具《证明》,证实在冷水滩区皇家帝王广场小区天然气并网改造过程中,潇湘公司将原管道液化气用户IC卡结余资金66000元全部退还给了用户,这笔退款张振东也分文未出。因此,潇湘燃气公司与张振东之间没有共同投入、共担风险,不具有合伙关系的法律特征。

相关证据及证明的事实:

(1)证明,证实:潇湘公司在并网过程中向用户退还66000元,张振东没有支出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