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头条资讯:举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毛某再审民初215号的案件存在失法、失理、失责

投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毛某再审民初215号的案件存在失法,失理,失责。

本人曹福军,郴州市嘉禾县人,2018年5月在邵阳市新邵县龙溪铺镇承建定荣家的一套别墅,与刘赞(来自衡阳)签写劳动协议,协议工期为60天(内容详见上传照片)。期间,作为施工员的刘赞不听施工指导员的工作指挥,和指导员闹矛盾,恶意制造问题,使指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离场,刘赞亦在工作50多天后离场,致使项目破产,工程停滞,损失惨重。而别墅最终在同年8月底才完成。建成后公司下拨工程款,随后给付刘赞基本工资。

2019年1月,刘赞因工资结算问题上诉新邵县人民法院,因本人身在江苏有重要事情处理,遂向一审法官寄送工资结算材料和意见,应按照劳动协议。一审双方均未到场,然而出乎意料,一审竟以刘赞的主张就那么判了!于是本人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双方都到场,当面提出工资结算问题:

其一,协议第五条,按照协议施工人员中途退场的可不予结算工资;第四条,如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需扣相应的工资。第7条,工作人员的伙食费超出补贴部分应该扣除。

其二,因刘赞和指导员闹矛盾,恶意制造问题,使工作人员离场,对项目造成的可计算损失,应当扣除。

这两点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签订协议即是自己依法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也是自己按协议完成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应该因自己对别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然而在二审判决书上确只字未提协议内容,然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了事!按理来讲劳动协议既是如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融易新媒体,也是做好工作的义务,依法来讲更是具有法律效力,再者,伙食补贴之外生活费用应该扣除。法官对一方恶意制造问题,闹矛盾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视若无睹,不能以证据不足敷衍了事,这样不但是对受害方不公,而且从法律上默认了在工作上闹矛盾,制造问题,造成重大损害是合法的。

在二审下来后,本人向毛法官提出不公之处,她的回答是:二审判决已经出来,这些问题你可以提起再审。也可以去告刘赞。

年后冒着疫情的风险跑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问询负责申请再审核宁法官为什么说证据不足而驳回申请,但其拒而不答,像做蒙面人,虽然后面毛法官出面解说,但其司法解释竟然不是实事求是,而是与法理背道而驰的错误:

其一:毛法官认为一切需要证据,有应扣除伙食费和在工作过程中闹矛盾所造成损失的证明,比如说去找个鉴定所鉴定损害了多少钱的证明。我认为毛法官的这条司法解释说的好像有道理的样子,且问做工期间伙食费记账本不算吗?如果对方不承认那就等于没吃过吗?当庭的时候为什么就不问对方承认多少而相应的扣除呢?闹了那么大的矛盾,人都走了,工也停了,没有损失?毛法官要你去找鉴定证明,证明损失了多少钱。那么请问火车票要去请人鉴定证明路费多少钱,停工期间一些人的伙食费也要鉴定证明多少钱?现场人员对其材料损害费用证明无效吗?需要鉴定部门提供证明吗?这就是一种在远离事实,否定已经存在的证据,而要求所谓自己认为的一种形式证据来证明的错误。

其二,毛法官说,协议写的工期是60天,对方做了55天,那么做55天与60天有什么区别,这5天损失能有证明吗?我认为,协议工期60天和做了55天是本质上的不同,一栋房子签署协议原本60天要做完工作的,你做了55天算做了多少的量?如果55天我只是做了1/10。或者2/10呢?真要去找证据这5天差别,前提是本质是相同的,算65天完成任务,那么你去找证据证明这5天的损失就等于买了一张火车票后退票了,然后扣了20%的手续费,请你去找为什么要扣20%的证据证明。那么这又是对双方自愿签订公平公正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的一种常识性错误,

所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民初215号的案件存在失法,失理,失责,上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希望广大民众监督,本人联系:187****3236,因此,本人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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