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检察院张检察长好:
我们是于素卿、周学群集资诈骗案被害人,对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刑初103号判决书(以下称判决书)的判决不服,请求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还社会公平正义,彰显法律威严。
一、本案遗漏了犯罪分子于素卿、邹楠、张淑琴等人。
1、从判决书中查明事实来看,于素卿、邹楠、张淑琴等人涉嫌犯罪(判决书第2至第3页),最初于素卿、邹楠虚构“汇鑫一期,二期,三期”在岳屏广场,莲湖广场等各大公共场所游说:与清华大学周博士(注释:周博士指周学群,前期周学群根本没出现,也没说抄外汇)合伙做生意,合伙成立民营银行,合伙研发抗癌药物,与她亲家合伙做房地产,需要大量资金,承诺年利率50﹪回报,假造包赔借据,诱骗被害人借钱给她。实际被害人达六、七百个,被骗取的资金过亿元。
2、于素卿、邹楠、张淑琴等人应为主犯,他们多次蛊惑被害人在“同新、稻香村、神龙”等酒店吃饭、开会、搞活动,活动中于素卿均以“我们团队”称呼和“我只要求他”充分说明于素卿、邹楠、张淑琴与周学群是一伙的,为共同犯罪,且于素卿全面管控分配所吸收的资金,周学群只是于素卿雇佣的操盘手。有光碟录音为证。该光碟已在开庭前送给雁峰区法院。
3、在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金泰诚司鉴中心[2019]鉴字第23号(以下称意见书)中第七页5、用于还汽车贷款(雪铁龙金融公司)支出49621.36元,这是为邹楠的汽车支付的,我们看见邹楠这台车,曾经送过被害人回家,这是要追回的赃款,充分说明邹楠是涉案人员,为犯罪分子之一。意见书第五页于素卿、张淑琴股票账户证券转银行资金共16541491.00元是赃款,充分说明于素卿、张淑琴是犯罪分子。意见书第七页(六)取现金合计13166347.11元是赃款,被于素卿、周学群等集资诈骗团伙瓜分。
二、本案的案情奇奇怪怪。判决书中犯罪金额前后不符,资金去向根本没查,实际犯罪金额远不止判决书上的金额。
1、判决书中第五页投资款1761万元(含2016年4月救市解套的资金377万元),不知从何来,被害人都是被诱骗借款,每个被害人与于素卿都是借贷关系。没有2016年4月救市解套之说,意见书第六页无法核实于素卿、邹楠收取多少借款,发放多少利息,偿还多少本金,2019年12月25日本案庭审中雁峰区检察院“蔡愉芳”宣读于素卿提供的证据,该证据称被害人到她店子吵闹导致她搬家几次相关凭证丢失,这是假证应该排除,充分说明于素卿、邹楠隐匿、销毁账目,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系于素卿、邹楠单独犯罪。有该案庭审过程视频为证。还有判决书第七页集资损失额为3472.0688万元,不知从何而来?
2、意见书中第七页周学群借款总额为39326873.00元,在后附的周学群吸收资金一览表中则又是4880.34万元。周学群不是自首,是被害人杨雪云把他从长沙捉回衡阳的,他供述和辩解都是假的。
3、所有的资金去向均不明,也无任何的追缴。于素卿周学群等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未经查实的假证,被害人询问笔录系不法取证证据。
4、意见书的数据均来自于素卿、周学群提供的数据,还有同案犯罪张淑琴、邹楠、陈辉等人提供的假证,不真实。三个外汇平台是于素卿、周学群等勾结一起诈骗被害人资金的道具,提供数据也不真实。
三、我们要求抗诉,雁峰区检察院百般阻扰,剥夺我们抗诉权力,引发我们到不同的政府部门反映,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严惩犯罪。
1、在周学群一案中,我们是被害人、控告人。该案于2020年2月18日经雁峰区法院作出(2019)湘0406刑初103号判决书的判决之后,法院、雁峰区检察院均未告知我们判决结果、也未通知我们领取判决书,2020年2月25日我们找到法院,要求法官给我们判决书,法官告知我们判决书未生效,不能给我们,2020年3月6日判决书生效了,我们又向法官要判决书,还是不给,说要请示院领导,经过一星期的苦苦哀求,直到2020年3月12日才给我们,我们才知道判决结果。
2、我们对判决结果不服,当时向雁峰区检察院提出要求抗诉,2020年3月16日正式递交抗诉书。
3、雁峰区检察院对我们的抗诉明确拒绝,先是以我们超过了抗诉时间为由拒绝,融易新媒体,后又以我们是证人无权抗诉为由拒绝,我们代表打电话给分管雁峰区检察院公诉科的欧阳会昌付检察长反映情况不理。后代表又多次打通欧阳会昌付检察长电话不接。导致我们不得已跪求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匡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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