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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电商称“老年代步车非机动车” 被判“退一赔三”

2019-04-28 18:49:30来源:中国新闻网

文章导读
近年来,越来越多名为“老年代步车”的电动四轮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备受一些中老年人的“青睐”。...

  电商称“老年代步车非机动车”被判“退一赔三” 无证驾驶一样拘留

  据中国之声报道:近年来,越来越多名为“老年代步车”的电动四轮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备受一些中老年人的“青睐”。这种看起来介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车型,有的已经纳入机动车范畴,如果上路则需和驾驶机动车一样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房山的赵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辆老年代步车,电商客服表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不需要驾照,不需要上牌”。2018年7月,赵某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对车辆性质进行隐瞒,对其造成误导,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将车辆的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该公司“退一赔三”。近日,二审法院支持了赵某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销售欺诈如何认定?老年代步车上路如何规范?

最新消息:电商称“老年代步车非机动车” 被判“退一赔三”

  商家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属性,构成欺诈行为

  去年4月,北京房山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商网站金多米官方旗舰店订购了一辆四轮老年代步车,付款29800元。金多米公司向赵某交付涉案车辆的同时,也向其交付了《合格证》与收据。《合格证》载明了“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和“车辆制造日期”等信息,其上还显示“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的要求,准予出厂,特此证明”。

  赵某表示,他在购买涉案车辆过程中,就车辆信息与金多米公司客服在网上进行了沟通,但客服表示“这款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属于低速代步车,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不需要上牌,驾驶也不需要驾照”。但赵某收到货物后,发现发票上显示货物名称为“机动车、电动四轮”。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等,车辆上牌后才有路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该车如果被认定为机动车,就应当办理牌照及相关机动车相应手续,并符合机动车相关上路行驶的管理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7258-2004)规定,汽车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整车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业内专家表示,本案中该四轮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及非机动车的范畴,而应被认定为机动车。

  该案件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多米公司销售过程未告知车辆属性,合格证标注的厂家“山东德州金多米电动车”属于虚构,其行为构成欺诈。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这类电动车不办理牌照、不交纳保险、所谓“上路违章不受处罚”等情况,所以一审法院仅判决支持退货退款,不支持增加三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中国之声记者:

  “本案中, 京东商家金多米公司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为机动车的属性,告知消费者车辆为电动车而非机动车,无需办理牌照即可上路。消费者购买此商家车辆也着重关注了车辆的属性以及是否需要办理牌照,车辆上路的手续办理是否方便等信息,经商家明确无需办理牌照后,才做出购买此车辆的意思表示。据此可认定,商家金多米公司在销售中实施了欺诈行为才致使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赵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金多米公司销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机动车属性,而涉案车辆是否具有机动车的属性、是否需要上牌、驾驶涉案车辆是否需要驾照以及涉案车辆的生产者是否具有相关生产资质等事实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特性,不属于日常生活的常识。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终审判决全部支持赵某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令除退货退款外,向赵某支付三倍赔偿金89400元。

  “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处在是否合法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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