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云海肴擅用《月光》 杨丽萍公司索赔100万

  因认为“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未经允许,擅自大量使用杨丽萍创作、表演、投资制作的系列作品《月光》,使相关公众误认,由杨丽萍担任法人的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云海肴餐厅经营者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什刹海店、共同管理者和经营者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5月7日,该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云海肴餐厅侵害杨丽萍着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杨丽萍诉称,涉案系列作品《月光》由杨丽萍创作、表演、投资制作,创作完成于2003年,杨丽萍依法享有涉案系列作品《月光》 (包括但不限于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认为云海肴擅用《月光》 杨丽萍公司索赔100万

  2018年5月14日,杨丽萍将系列作品《月光》的上述权利授权给杨丽萍公司行使,公司享有系列作品《月光》的合法权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

  据了解,系列作品《月光》源于由杨丽萍精心创作、单独表演的舞蹈作品《月光》,该舞蹈作品后被收录于由杨丽萍投资创作、出任艺术总监和总编导并领衔主演的大型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中,于2004年获得中国专业舞蹈最高奖项一第四届中国舞蹈“荷花奖”五项大奖。

  该舞蹈作品自推出以来先后在国内外巡演达4000余场,其视频通过中央电视台、各级地方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得以广泛传播。同时,由杨丽萍创作塑造并享有合法权益的、一系列富有独创性和表现力的舞蹈动作造型还被创作成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系列作品。

  2017年9月,杨丽萍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云海肴餐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中使用涉案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将涉案作品复制成剪影屏风、墙画、隔断等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进行展览,并在“云海肴?云南菜”的官方网站及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

  杨丽萍公司认为,作为从云南走出来的、中国当代最知名的舞蹈艺术家,杨丽萍投入大量时间、财力和物力创作完成了带有浓郁云南风情的涉案作品,为推广和宣传云南民族文化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三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由其运营的主打“云南菜”的餐厅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着作权。

  同时,这些行为实为搭乘作为云南文化名片的杨丽萍及涉案作品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便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三被告所经营的“云海肴 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与杨丽萍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使相关消费者对于三被告的“云海肴 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同杨丽萍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使三被告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杨丽萍公司代理人表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着作权,而三被告非法使用涉案系列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着作权,同时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云海肴 云南菜” 餐厅什刹海店中使用原告享有着作权的涉案系列作品《月光》的侵权行为,并销毁相关侵权制品;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云海肴 云南菜” 餐厅什刹海店中使用涉案系列作品《月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被告:杨丽萍公司是联系合作未果 恶意提起诉讼

  对于杨丽萍公司的起诉,心正意诚公司、云海肴什刹海店共同代理人认为,杨丽萍是中央民族歌舞团演员,在职期间她仅是表演者,不享有创作舞蹈《月光》的着作权。因此杨丽萍本人不是着作权人,因此无权授予杨丽萍公司权利。

  同时,云海肴餐厅一直主打云南民族风情,因此装饰装修、葫芦丝音乐、身着彝族服饰的服务员都是为了凸显云南色彩。云南舞大部分动作都是孔雀舞的基本动作,餐厅的装饰装修物用了基本的动作,而基本动作并未杨丽萍独创的。餐厅之所以使用这些动作,仅是为了体现云南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