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丨反就业歧视重在共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的《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任何形式和领域的就业歧视都不应该存在,在规范网络招聘服务的工作中反对就业歧视,本就是应有之义。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招聘越来越成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主流选择。相对于传统招聘方式,网络招聘成本比较低,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互动性强,比较快捷,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求职者,都大大降低了各类成本。

网络招聘中的就业歧视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同样是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限制、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具体的歧视类型也是五花八门:年龄性别、身体特征、婚育状况、户籍地域等等。由于互联网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媒介属性,相对于传统招聘,网络招聘中的就业歧视内容,更有可能被广泛传播,不但侵犯了求职者的合法权利,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也向社会传递了错误的价值观,有时候甚至会引发相关群体的“骂战”,撕裂社会舆论。

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良好的网络空间必定是法治化的,也一定是反对违规违法行为和错误价值观的。相对于宏大的法治社会建设,在网络招聘服务中强调反对就业歧视或许只是一个小小的细节,但正是这些细节让法治建设更加扎实有力。

当然,在招聘环节反就业歧视只是第一步。只有政策文本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监管部门努力也是不够的。监管部门、招聘平台、用人单位、求职者、新闻媒体等要共同参与,推动反就业歧视落实到招聘及就业的全过程,增强全社会的公平就业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加强有关立法,为反就业歧视、保障公民就业权利提供更加可靠的法治保障。

 文章标题:法治时评丨反就业歧视重在共治

内容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的《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任何形式和领域的就业歧视都不应该存在,在规范网络招聘服务的工作中反对就业歧视,本就是应有之义。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招聘越来越成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主流选择。相对于传统招聘方式,网络招聘成本比较低,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互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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