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迎来创新性制度变革(2)

同时,《办法》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信息咨询窗口。“这是以更加契合公共企事业单位特点的方式满足个性化信息需求,是更加务实可行的‘依申请公开’”公开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申诉为主 行政监管应扛更多责任

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另一个引发社会关注的焦点就是,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以“申诉”来取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会不会对实际当中因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问题引发的纠纷解决造成困扰呢?

对此,杨伟东教授分析认为,上述改变并不是不解决公众对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不满意问题,或者是减少救济渠道,相反恰恰是为了更快捷有效地解决争议。因为按照以往“参照执行”模式的复议和诉讼方式,在实践当中作用发挥非常有限,效果也不太理想,毕竟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区别较大,法院和复议机关的认识也不一样。所以换一种思路来解决是必要的。

此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带有很强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方式。这两种救济渠道都有周期长、占用较多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等特点。而申诉也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它的特点在于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灵活多变可操作性强。

“将公众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事情,纳入行政机关监管事项范围,突出行政监管责任,这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性思路。这也让我们看到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争端解决机制,在多年运行不畅的背景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尝试用另一种思路来解决问题的努力和探索,是值得肯定的。”杨伟东说。

的确,此次国办出台的《办法》充分体现出革新与务实并重的特点。

据国办信息公开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同于行政机关,不同类型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因此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不仅不能简单参照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甚至也不能按照惯常做法简单地出台一个专门文件加以部署。

“《办法》确立的‘1+N’制度体系框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创新性制度安排。”该负责人说。

据悉,《办法》出台后,教育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能源局等主管部门,将抓紧出台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八个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上述这些工作2021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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