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购买近2公斤毒品,藏在枕头里。在回京途中,路过大广高速京冀联合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6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运输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男子枕头藏毒 被当场抓获
2018年9月19日,孙某租乘汽车从北京市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两日后,孙某将毒品藏在枕头里,乘坐租乘的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北京市。
9月22日0时许,当孙某所乘车辆途径大广高速京冀联合检查站时,民警将其当场抓获,起获白色晶体二包,共计1995.721克。经鉴定,上述二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8.4%。
4月4日,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从湖北省武汉市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95.721克至北京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且运输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关于孙某所提对毒品成分的鉴定有意见,其购买的不是冰毒,是制作冰毒的辅料,是为了自己吸食,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
经查,涉案毒品由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有相应资质,检验结论真实可信。
同时,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采用枕头藏匿的方式携带所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乘车回北京,公安机关在抓获孙某时,在其所乘车内现场起获涉案毒品,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对此,孙某在侦查阶段亦予以供认。
此外,孙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上述辩解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在之前的庭审中,辩护人曾提出孙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如能查证属实,可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查,孙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而对于辩护人所提孙某系初犯,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系因公安机关及时查获;孙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95.721克,含量为48.4%,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特别大,故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处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当庭改口称买毒品为自用 法院未采纳
宣判后,北青报记者联系到由北京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孙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姚雪。“有关孙某立功的情形,公安机关没有最终认定他检举揭发的几个人是否涉毒,所以我认为后期可能还会有一定的变数。”姚雪表示。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丛卓义告诉北青报记者,孙某在现场查获时和在公安机关供述中,都是承认自己购买的是冰毒,但是到了开庭时,改口称自己购买的是制作毒品的辅料,是自己吸食的。
“他之前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中,多次承认过,他去武汉想要购买的就是冰毒,供述稳定。因此他所说的是自己吸食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丛卓义说道。
此外,对于孙某犯罪性质的定性,丛卓义表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运输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是构成犯罪的。
“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在5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本案中,孙某运输毒品1995.721克,接近两公斤,数量非常大,所以合议庭经过评议,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而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孙某犯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丛卓义告诉北青报记者,从孙某手机的转账记录来看,在案发前后的时间里,有大量可疑资金进入到他的微信账户里,具有贩卖毒品的嫌疑。但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他这一次购买的毒品是为了贩卖,所以法院认定他为运输毒品,而不是贩卖毒品。
法官提醒:我国对毒品的管理非常严格,对毒品也是高压、大力度打击,所以从吸毒到贩毒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常见的毒品犯罪,既有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还有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所以还是提醒大家远离毒品,如果掌握毒品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