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吨进口肉类制品滞留 深圳南山法院高效调解促和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郑乐琦 杨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口肉类制品销售遭遇严冬,购买方因未能依约支付剩余货款,产生了额外的滞箱滞港等费用。对于这部分额外费用,被委托方与购买方就谁应该负责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及法官助理耐心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6月24日、9月29日、10月21日,被告某刚食品有限公司分三次委托原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购买乌拉圭、阿根廷等地的进口肉类制品,并签订了《代理货物采购框架合同》及《代理采购订单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购买牛肉、腿骨、牛腩等共247000kg的肉类制品,价值共计93220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12万元),被告需支付30%的保证金。

原、被告双方还约定了垫付货款成本计算口径:原告要求被告必须在其向国外供应商垫付货物尾款之日起90日内,全部提完该批货物,否则按违约处理,原告可自行处置该批货物并要求赔偿一切损失。并且,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提货等义务,且在原告进行书面通知(包括电邮、传真、快件等方式)发出之日起3日内仍不履行的话,原告有权处置货物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被告所采购的肉类制品陆陆续续到货,存放于原告委托的案外人的冷库之中,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被告亦依约提走了部分货物。

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日趋严重,进口肉类制品的销售遭遇严冬,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剩余货款,从而产生了额外的滞箱滞港等费用。对于这部分额外的费用,原、被告就双方该如何负担产生了争议,导致剩余货物迟迟未提取。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事情陷入了焦灼的两难境地。万般无奈之下,原告诉至南山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走剩余共计84000kg的货物,并支付原告货款、代理服务费用、其他费用、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530万余元。

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认为,本次纠纷的产生是受疫情的影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并非自己恶意拖欠货款、不予提货。另原告亦存在违约行为,故本案的被告亦向本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案原告向其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及保证金、利息损失、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8万余元。

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南山法院认为,随着疫情防控成效不断显现,复工复产进度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更要紧扣“六稳六保”工作大局,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努力保护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存,稳住经济发展基本盘,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还要妥善审理涉企合同案件,综合考虑案件履行风险和经济成本,准确界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保障各类生产要素畅通流动,落实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任务。

基于此,承办法官以尽量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为目的,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协调,把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向,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历时2个多月的努力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及法官助理耐心的组织调解下,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通过多次对账,确定了剩余货款的数额及滞箱滞港、仓储等费用的具体分摊比例,详细约定了剩余货物的提取时间、提取方式及相应的付款方式。在此情形下,法官及时出具了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确认,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目前,该案件正在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中。

 文章标题:84吨进口肉类制品滞留 深圳南山法院高效调解促和解

内容摘要: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郑乐琦 杨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口肉类制品销售遭遇严冬,购买方因未能依约支付剩余货款,产生了额外的滞箱滞港等费用。对于这部分额外费用,被委托方与购买方就谁应该负责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及法官助理耐心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6月24日、9月29日、10月21日,被告某刚食品有限公司分三次委托原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购买乌拉圭、阿根廷等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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