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警部门首次向社会发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靳涛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吸取交通事故教训,保障平安通行,实现 “减量控大”工作目标,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今天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旨在教育警示广大驾乘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在行车过程中有超速、不系安全带、接打电话等违法行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在公布的多起典型案例中,栾某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加重了事故的后果,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2020年1月11日16时10分,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吐和高速(G3012线)722km+900m时,因驾驶操作不当,冲下左侧道路中心隔离带后驶入对面道路,与当事人马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重型箱式货车迎面碰撞,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瞬间起火,交警到达时呈燃烧殆尽状态。小型普通客车司机栾某及乘车人顾某、陈某三人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重型厢式货车车头严重受损,驾驶员马某送往医院最终也因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两车受损。

经查,事发时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速度为128公里每小时,而该路段规定最高行驶速度为120公里每小时,超速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驾驶员栾某及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导致栾某、顾某、陈某三人甩出车外,加重了事故的后果。当日栾某于12时17分驾车驶入高速公路,自12时17分至15时04分在事故发生前与陈某、张某等7人先后通话达14次,其中响铃未接通7次,累计通话时长736秒。直至事故发生时段仍有接打电话记录,不排除事发时段有接打电话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综合分析事故主客观因素,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综上所述,栾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无责任。乘车人顾某、陈某无责任。

新疆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一定要系安全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车辆,更不能有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切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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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靳涛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吸取交通事故教训,保障平安通行,实现 “减量控大”工作目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今天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旨在教育警示广大驾乘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在行车过程中有超速、不系安全带、接打电话等违法行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在公布的多起典型案例中,栾某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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