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联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

2018年4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廖某强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情形,决定没收廖某强违法所得4310万余元,并处罚款862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证监会处罚的非特殊身份主体从事“抢帽子”操纵市场第一案,“抢帽子”操纵行为的实质是当事人具有市场影响力,且其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推荐、评价、预测股票,后进行反向交易获利。行政执法机关整治股市“黑嘴”乱象,严厉打击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操纵市场新型案

【基本案情】

通某投资公司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通过实际控制使用其发行的4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以及受托管理的2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和11个理财专户账户共计17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采用盘中拉升、对倒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尾盘拉升等方式交易永某公司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合计获利681万余元。时任通某投资公司执行总裁、董事、投资经理刘某具体负责账户组的投资决策。

【处理结果】

2018年7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通某投资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通某投资公司违法所得681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362万余元;对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私募基金具有杠杆率高、产品结构复杂、透明度偏低等特点,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对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行业治理,严格督促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欺诈、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着力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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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最高检联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

内容摘要:2018年4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廖某强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情形,决定没收廖某强违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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