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司法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购买主体应当依法保障承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意见》,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下列法律服务事项可以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人民调解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实体平台法律咨询服务;公益性律师调解、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服务;公益性公证、司法鉴定服务;仲裁委员会参与基层纠纷解决服务;等等。

二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主要是政府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提供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辅助性法律服务,包括: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察等工作;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等等。

《意见》明确,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意见》指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综合考虑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适当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参照所在区域同类法律服务的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当签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验收评估,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规范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

《意见》强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监察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计划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律师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供给,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质量标准,促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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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司法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购买主体应当依法保障承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意见》,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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