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售假机,主播一审被判欺诈三倍赔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因认为主播许某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王某将主播许某及快手APP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许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通过私下交易方式出售涉案手机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就相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19年5月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许某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手机原价1万多元,由于手机已使用数月,四五千元就可出售,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添加快手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然而,王某购买后发现,收到货的涉案手机为仿冒、山寨机,便要求许某退货退款。许某则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退货需要等下家,后将王某拉黑。

为此,王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诉反映,快手官方给予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几天后,王某发现许某仍在直播,后多次联系快手公司,官方均作出上述答复。

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许某退一赔三,由许某、快手公司赔偿其维权的相关合理开支。

对此,许某认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适用三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自己应属于经营者,但自己当时是在直播的过程中临时想起自己有一部闲置手机想要转让,其销售闲置物品并非经常的、持续的、连续多次,不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关系。同时,许某提出,其愿意退还王某的涉案手机购机款4000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快手公司提出,王某与许某之间的交易系通过微信进行,未在快手公司平台进行。王某与许某之间发生争议后,快手公司第一时间协助王某联系许某解决问题,并最终对许某永久封号,已经提供了必要的协助。王某损失与快手公司无关,并非快手公司构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的快手账号于2019年3月已注册快手小店,并发布数条第三方平台商品的跳转链接。许某于2019年5月至6月间的多次直播录像中均能看到许某的直播间内挂有“小黄车”,涉案直播时间段内许某在其直播间也一直挂有“小黄车”,这种在直播间内持续挂“小黄车”的行为,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具有对外出售商品以获利的主观意图,故该案中能够认定许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

同时,法院指出,许某出售涉案手机的带货行为并非是通过其直播间内持续挂出的“小黄车”这一途径,而是通过直播将购机者引流至直播平台外的社交平台,进行私下交易。王某自述其在购买涉案手机前已持续关注许某的直播达半年以上,可见其已被许某的直播风格所吸引,对其心存信赖,在观看许某关于涉案手机的直播后即通过其所留微信号与之联系并迅速支付完成购机行为,除认为涉案手机性价比高外,还有更重要一点即对许某的信任加成。因此,许某的私下交易直播带货行为亦可视为其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与直接销售类、第三方跳转类直播带货行为在经营模式上并无本质区别,且许某具有主播和商品销售者的双重身份,故其此次直播带货行为应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其次,中国广告协会于今年6月24日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快手APP中对外公示的《快手直播规范》,均明确禁止主播实施引导用户私下交易的行为。因此,如不将许某实施的此次私下交易直播带货行为认定为经营行为,既不利于对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亦不利于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将危害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许某当庭自述其在使用涉案手机半个月后方决定转让,而根据当庭演示涉案手机时的短暂使用体验和外观,可判定涉案手机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如许某确实使用过涉案手机,则其对上述情况应有所了解。因此,法院认为,许某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王某涉案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属隐瞒事实告知虚假情况,导致王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构成欺诈。

关于快手公司在本案中有无责任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系通过快手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引流宣传,进而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出售涉案手机,在此情况下如仍要求平台承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则明显违背了责、权、利相匹配的法律责任配置逻辑。此外,现无证据证明快手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交易行为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快手公司接到王某的举报后,及时对许某的快手账号进行封停处理,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故快手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涉案手机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如再次进入市场流通必然损害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故法院依法予以收缴。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许某向王某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赔偿王某1.2万元,同时赔偿王某合理支出2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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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直播带货售假机,主播一审被判欺诈三倍赔偿

内容摘要: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因认为主播许某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王某将主播许某及快手APP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许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通过私下交易方式出售涉案手机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就相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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