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的故事(五十九)——共和国法治建设的一个侧影

华政的故事(五十九)——共和国法治建设的一个侧影

图为《法学》复刊后首任主编曹漫之。

□ 何勤华

《法学》的复刊(下)

《法学》复刊后第一期杂志的第一篇文章,刊登的是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徐盼秋教授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文章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问题,是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与教学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现在,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反映,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这些命题都在不断地为我国生动丰富的法制建设的实践所证实。”

文章指出:许多人只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以为既然是一种意志,就可以随心所欲;而忽略了任何一个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受客观经济条件所制约的,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律更必须以客观世界本身所具有的规律性为依据。文章强调:“片面地夸大意志的作用,不讲法学科学性的观点,曾经给我们的法制建设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过去,我们吃了要人治不要法治,权大于法,以权乱法,以言代法等错误思想的亏,真是够大的了。”文章还指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它们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认识这一规律,适应这一规律,同时也要利用这一规律,为人类自身谋幸福。“一切法律工作者,包括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律研究和教学工作者的共同任务,就是努力去寻求和掌握客观世界所固有的规律性,运用法律这个武器,为有利社会前进的客观规律的实现开辟道路。”

文章最后指出:“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反映客观规律,但是它并不等于客观规律。”“人们可以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但不能‘废除’某些规律或‘创造’某些规律。规律永远是客观的,不是人们想要就要,想不要就不要的东西。”文章提出,由于法律是一种人们都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所以它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它不是以定律、原理等,而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反映客观规律,它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等等。

徐盼秋院长上述论文的发表,在当时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一方面,自从1957年“反右”运动以来,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法律的地位一落千丈,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原则和法治局面,被摧毁殆尽;另一方面,1958年“大跃进”运动所煽动起来的主观唯心主义占据着各级各层大多数领导干部的意识,“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经典式主观唯心主义思维,让我们无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为人类是无所不能的,包括人们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自己所有的目标。因此,论文一方面强调社会主义法律的极端重要性,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人们只能适应、认识和利用规律,法律只是客观规律的体现,它既不能违背规律,也不能“废除”和“创造”规律。只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立法,符合生态发展的规律、环境保护的规律、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规律的法律,才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步与发展的法律。这些思想,在一定意义上是在社会主义阶段对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思想的发扬光大。它奠定了《法学》复刊后的发展方向。

正是《法学》杂志贯彻了加强“良法之治”的理念,理论联系实践的原则,提倡“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精神,关注并回答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因此,《法学》于1981年复刊后,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就迅速崛起,越办越好,越办越有影响,到80年代末时,发行量已经突破了7万多份,这对一份纯学术刊物来说,是一个几乎无法想象的业绩。在此过程中,《法学》展开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大讨论,展开了社会主义平等的内涵的讨论,关于工程师韩琨去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收取报酬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关于社会主义法的定义(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关于法的概念表述)还是否适用的讨论等,在国内外法学界赢得了广泛的声誉。尤其是在对共和国法治建设之底线问题上,《法学》一直坚持自己的立场,这就是要法治,不要人治,要民主,不要专制。通过一代代法律人的努力,日积月累,持续推进,为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每一点力量。

在此过程中,《法学》的历届主编(总编)和副主编(总编)都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他们是:主编(总编):曹漫之,张传桢,张国全,何勤华,郝铁川,王立民,童之伟,顾功耘。常务副主编(总编):杨寅,马长山。副主编(总编):陈天池,严俊超,郁忠民,谢友学,肖建国,蒋集耀,徐永康,傅鼎生,罗培新,张礼洪,孙万怀,于改之。

 文章标题:华政的故事(五十九)——共和国法治建设的一个侧影

内容摘要:图为《法学》复刊后首任主编曹漫之。 □ 何勤华 《法学》的复刊(下) 《法学》复刊后第一期杂志的第一篇文章,刊登的是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徐盼秋教授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文章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问题,是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与教学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现在,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反映,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这些命题都在不断地为我国生动丰富的法制建设的实践所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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