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丨拴心留人不能靠抵押员工房产

近日,某知名饮料企业在网上发布的一则招生启事显示,总经理有百万元年薪,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有别墅奖、分红股奖、海景房奖。但要求应征者一要承诺做到“两不”,即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二要承诺终身在该企业服务,要写承诺书,并以房产作抵押,称此规定是防止将该企业作为跳板、作为“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该企业工作人员也对媒体确认了该启事的真实性,并表示,抵押房产、签承诺书是硬性条件。

企业经营当然要讲究投入产出比,在人才培养方面也是如此。培养一名优秀员工,殊为不易,要花费大量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如果员工学成后就另谋高就,对于企业来说,的确是一笔较大的损失。因此,未雨绸缪,想方设法堵住这方面漏洞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

对于企业这方面的顾虑,我国现有立法已有充分考虑。比如劳动合同法就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约定服务期”不等于“终身”,“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抵押员工房产。劳动合同法同样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样明确的规定不该被有关企业视而不见。

从具体新闻说开,人才是企业发展最宝贵的资源,干事创业需要拴心留人,做到这一点既要方向正确,又要方法对路,靠抵押员工房产之类的手段是行不通的。一个企业不论产品质量多么好、实力多么雄厚,在法治面前还是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少一点“顾事业不顾家”观念,多一些精细入微的人文关怀,在用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遵规守矩,通过依法保障员工权益,收获人心,实现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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